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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行政法评析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考点分布均匀,辐射面较广

  考试历来遵循“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在行政法部分的命题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察往往占到卷面分值的60%至70%.但是,从今年的分值布局来看,对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出题明显上升,行政主体部分涉及到行政立法、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行为部分涉及到了传统考点中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救济部分考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知识点都已是在复习的过程中反复演练的。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法的命题思路从考“难”向考“广”转变。

  二、题目文字材料清晰,主体关系明了

  此次的行政法试题题干部分非常精炼,直击问题,并无过多的繁杂叙述,涉及案情介绍的客观题部分没有超出150字,主观论述题包括问题在内为383个字,大大减轻了考生的阅读负担,提高了解题效率。特别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以往出现在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中时,多需要考生画出各方关系图,尤其是经过复议后再进行行政诉讼,考生极易弄混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造成大面积的失分现象。

  三、灵活运用知识点贯穿整个试题

  国家司法考试设置的最终目的是选拔一批能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将法学知识运用到法律工作中的人员。因此,注重实际运用能力的考查成为近几年来司法考试命题的趋势之一。本次行政法的命题者也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尽可能的发掘答题者的实际运用能力,尤其是在最后一道论述题的考查中。虽然材料中给出的知识点是行政诉讼和解的内容,但是仅仅知道这一知识点并不能完全答题,还要掌握该举措的出台背景以及行政诉讼过程中实际的操作过程,最后回归到和解制度的效果上来,即迅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由于和解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他们能够在中立方法院的指导下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助于息诉罢访,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有利于行政机关自查不足有利于行政机关自查不足,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助于改善行政诉讼的外部司法环境。行政诉讼和解有助于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抵触情绪,减少地方的行政干预,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行政法试题知识点分析: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比例原则

  2.中央国家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权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3.公务员处分:《公务员法》第56条、第5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条、第10条

  4.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程序:《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6条、第24条、第30条。

  5.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许可法》第31条、第32条

  6.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法》第8条

  7.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与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第14条、第24条。

  8.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分

  9.政诉讼过程中的先予执行:《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93条、第94条、第95条。

  10.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37至第39条。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87条

  1.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

  2.国家赔偿的日期计算:《国家赔偿法》(1995年颁行)第19条。

  3.的录用:《公务员法》第95条至第98条。

  4.诉讼与民事诉讼衔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1款,第61条。

  5.议申请的撤回、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33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

  四、论述题

  行政诉讼和解:《行政诉讼法》第51条、《行政诉讼撤诉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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