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郎建勇
在离婚案件中,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七)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八)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九)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十)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十一)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十二)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三)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四)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等。
如果具备以上情形一般会得到法院离婚的支持,但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应提供存在上述情形的相应证据。
在实践中收集此类证据应注意以下几点:(1)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形式是多样的,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照片等视听资料。由于很多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够直接证明“感情破裂”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使多个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积极地搜集和保存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以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为例,当事人可以举证的包括:邻居目睹自己被殴打的事实,被殴打的照片,因殴打而入院治疗的记录,还有报警记录等。但一般情况下,只举出入院治疗的记录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入院原因是家庭暴力造成的,必须将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与造成的损害之间联系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行。以举证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为例,同居的构成要件是不以夫妻名义长期居住在一起。如只能提供偷拍的丈夫与另一女人勾肩搭背的照片,只能证明她的丈夫与另一个女人关系密切,而不能证明与他人同居。虽然这组照片不能证明“同居”的事实,但因其足以影响夫妻感情,可以作为其他致使感情破裂的证据。
(2)还要注意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在搜集证据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隐私权或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不但无法达到证明目的,还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个原则:第一、他人的合法权益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如妻子偷录丈夫谈话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是偷拍的丈夫与他人进行亲密的录像,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后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偷录偷拍的证据一般的表现形式为视听资料,而《证据规则》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出具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第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既包括民事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包括刑事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将某人非法拘禁超过二十四小时,以损害其人身自由方式取得的证据,因违反《刑法》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能会导致民事侵权责任,用恐吓、拘禁他人等方式获取证据还可能因违反《刑法》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