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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证据种类(二)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关于行政诉讼的特有证据现场笔录的说法,错误的是:

  A.现场笔录必须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否则无效

  B.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不一定导致现场笔录的无效

  C.制作现场笔录时,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D.现场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另行补充

  【答案】 A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现场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所以,当事人拒绝签名,不一定导致现场笔录的无效。

  3.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

  A.书证与物证

  B.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C.现场笔录

  D.勘验笔录

  【答案】 C

  【解析】行政诉讼中的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难以取证导致败诉的后果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证据。

  4.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某公安分局在他不在家的情况下,撬锁对其租住的房屋进行治安检查,之后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即离开,致使其丢失现金5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甲向法院提供了其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和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上述证据均系直接证据

  B.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应加盖银行的印章

  C.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和租房协议原件

  D.上述证据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

  【答案】 B

  【解析】 A项错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本身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有关案件事实。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经过推理过程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本案中,甲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是某公安分局的行为致其丢失现金5000元。在甲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家中存有现金的同乡证言等证据单独来看均不能直接证明甲丢钱事实的发生,不属于直接证据;至于房东听到其丢失现金的证言,虽然可以证明甲丢钱,但不能证明系由某公安分局的行为所导致,所以也不属于直接证据。

  B项正确。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0条第(2)项规定,提供银行取款凭单复印件作为证据,应经银行核对无异后加盖银行的印章。

  C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注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可见,提供房东的证言必须有房东的签名或盖章,但并不要求有租房协议原件,租房协议原件也不是第(4)项中所要求的证明证人身份的必须文件。

  D项是考查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期限。《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可见,原告甲的上述证据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但依法也允许存在因正当事由经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证据的例外,因此,并非只有在开庭审理前提交法院才有效,D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

  5.林某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一粮食仓库销售,有人向该县技术监督局举报这批玉米已发生霉变,县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后即派员前往现场检查核实,该局人员对现场情况制作了检查笔录,并从这批玉米中抽出四袋样品送检,对这批玉米全部进行封存,林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技术监督局向法院提交了检查笔录,请问下列有关此检查笔录的说法正确的是:

  A.检查笔录应加盖该局的公章

  B.检查笔录应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C.检查笔录应有检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

  D.技术监督局的检查笔录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

  【答案】 BC

  【解析】 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的规定可知,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可注明原因,由现场其他人签名,因此BC为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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