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承揽合同的法律标准有哪些?(上)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双方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应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本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承揽合同以承揽人完成指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为基本内容,但不是所有的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其成果交付的合同都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有这些特征可以判断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人应当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这是他的主要义务。而定作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是要取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承揽合同要完成一定工作,为完成这一工作,承揽人就必须提供一定的劳务,故而也属提供劳务的合同。但是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而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果承揽人仅仅是付出了劳务,但是并未完成约定的工作成果,则不能认为是完成了作为承揽人应负的义务。也可以说承揽人的完成工作这一义务,包括承揽人付出劳务及将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这两部分。只有将承揽人的劳务与其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实现承揽合同的目的。承揽人仅提供劳务而无结果的,不能请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的承揽合同,一般是定作人基于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的信任才达成的,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因此也可以说,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注重的工作成果具有一定的人格性因素,不是任何人的同类工作成果都能满足定作人的要求的。定作人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来完成,属于债务之不履行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揽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协助,而只是说在某一承揽任务的完成过程中,承揽人应以其自己的(所有或占有的)设备、技术等,对这一任务的完成起主导作用。比如,承揽人为企业主的,他指挥雇员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的,尽管他自己不一定亲自动手,但也应认为是履行了独立完成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