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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妥善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信息共享已经成为时代特征,媒体与法院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法院如何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媒体以信息自由为价值,有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参与度高的特点。法院则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以审判职能为中心,以司法独立为基石。两种价值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当法院和媒体交汇在一起的时候,法院应该要妥善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实现两者间的良性互动与平衡,既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又能借助媒体,把握民情民意,正确引导公众,从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

一、法院应重视宣传工作,自觉接受媒体监督。在新媒体环境下,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与媒体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在对司法报道和监督中把握正确的导向。

一是法院应更新观念,思想上重视媒体监督,树立自觉接受媒体监督的观念。不要将媒体的知情权和法院的独立审判对立起来,应端正接受媒体监督的态度,理顺法院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应以更积极的心态,以更主动的方式加大与媒体沟通的力度。法院应畅通渠道,充分保障媒体合法获取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相关资料,为媒体客观、及时、准确、负责地报道法院工作提供基础和条件。

二是法院应成立专门宣传机构,配备业务强、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宣传队伍中来,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全面打造强大的宣传队伍,切实做好法院宣传工作。

三是法院应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通过与新闻媒体建立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和快速、高效的联络方式,加强和改进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的舆论监督,实现准确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进而在社会公众与法院、法官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信任的桥梁,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使新闻媒体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法官队伍整体形象的重要渠道。

四是法院应不断创新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大法院宣传的策划力度,借助媒体之手,将法院工作真实地告知民众。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发挥好正面典型的引导、激励和教育作用。对法院系统的先进集体,尤其是先进人物的挖掘和培养,将一批工作业绩突出、清正廉明、一心为民的法官推向社会,推向民众,在民众中逐步树立起法官的光辉形象,依此来赢得民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树立司法权威。

二、法院应正确区分对待媒体报道。媒体的报道可能是负面的,也可能是正面的,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与事实有出入的,也可能是虚假的,面对千差万别的媒体报道,法院应该正确区分对待,妥善处理。

对于媒体真实的负面报道,法院应勇于正视自己的不足,及时纠正,总结经验教训。法院不能抱着躲避心态,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应在积极、主动、及时回应媒体的报道,坦诚面对媒体,坦诚面对公众。对于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应及时处理事件,应及时做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向媒体公布,接受媒体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依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法官素质,进一步完善法院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法院的工作水平。

对于媒体虚假的负面报道,法院应冷静处置,坚定立场,讲究方式方法,坚决捍卫法院的形象。媒体虽有监督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能滥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对于媒体报道与事实有出入的情况,法院应该及时调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查清楚真相,第一时间出面说明情况,避免媒体报道的随意性和片面性,掌握舆论主动权,引导舆论方向,以调查为基础,以事实说话,避免流言四起,避免无端猜测,避免法院陷于被动。法院应坚持早发现、早反应、早处置,积极做好负面新闻报道的应对工作,全力维护法院和法官形象、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对于媒体的正面报道,法院应该保持谦虚谨慎的态度,保持上进心,戒骄戒躁,继续努力,争取取得更大的进步。

三、法院应推行阳关司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司法是有效的防止司法不公,暗箱操作的法宝,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力量源泉。阳光司法就要求法院工作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做到以下几点公开:一是立案公开。规定立案阶段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便捷、有效的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二是庭审公开。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审判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公开,保障当事人行使要求回避权;延长审限情况公开,保障当事人及时获得司法诉讼权利;规范宣判公开的方式。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三是执行公开。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丰富信息内容,方便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同时,要求执行工作重点环节和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四是听证公开。原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听证的,应当公开进行。实行公开听证的案件限定在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减刑、假释等。五是文书公开。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同时,为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特定人员的正当权利,也对裁判文书上网问题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六是审务公开。对案件进展情况、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都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并要求指导意见、接受监督情况公开,过问案件公开。

通过推行阳光司法,法院将为媒体打开信息大门,提供真实可信的材料,提供方便的交流平台,有利于媒体及时、准确报道,也可有效避免媒体或是因为不了解法律程序、或是因为不熟悉法律的规定、或是因为不知道案件情况、或是因为不清楚法院工作、或是因为有些记者有意或无意地对案件作倾向性的报道而扩大社会矛盾或对法院的案件处理可能带来的被动。阳光司法就是将法院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等活动展现在公众面前,以开放的方式和亲民的态度来面对媒体,提高了公众对司法的关注程度和认识程度以及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参与程度。这对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障审判机关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四是法院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首先法院要高度重视与媒体交流的工作,将加强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注重工作实效。法院领导应提高风险意识,增强政治意识,选择适当时机,提前评估舆论风险,慎重而全面考虑问题,及时准确掌握信息,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其次法院应积极抓好与媒体交流工作具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健全组织方案,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认真积累和媒体打交道的经验,及时总结妥善处理好喝媒体关系的有效做法,注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树立法院良好形象。最后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学习交流和监督检查,学习有益经验,提高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切,主动引导,求真务实,提高法院与媒体交流的水平,对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李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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