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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化建设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人民法院内部的具有军事化性质的武装力量,肩负着保卫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国家的各项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同时对社会的发展和文明起着维护和促进作用。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法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法官职业化的发展,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笔者认为,打造一支更加适应新时代,能更好的服务于审判的一流司法警察队伍,必须走司法警察职业化发展的道路。
一、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必要性

(一)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是其性质宗旨的内在要求。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是设置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着特定司法任务的人民警察,它与公安、安全、监狱、劳教警察既有同一性,又有特殊性。其司法性、武装性、行政性明显区别于其它警种,它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审判机关尊严的重要使命,发挥着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然,管好用好这支特殊的队伍必须走职业化建设之路。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符合司法改革中法律职业专业化的发展要求。

进入新世纪后,各项司法改革蓬勃发展,而法律职业专业化是改革最显著的趋势之一。随着法律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而言,只有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具有越来越专业的水准,才能胜任本职工作。法警职业化的发展正是使法警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三)司法警察职业化发展也是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法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而法警在审判系统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一条明确界定了法官与法警的相互关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产生之日起在审判工作中就与法官密不可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重大复杂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法警从事的警务活动并非一般的公务活动,它具有特殊而鲜明的专业素质和专业特征,在审判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作为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司法警察不应是大众化专业,不能把法警这个概念游离于法院队伍概念之外,其工作目标就是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因此,在法官职业化正不断探索、发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法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摸索法警职业化的发展之路,使法警职业化与法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四)法警职业化建设是司法警察队伍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的基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和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而现实中,一些法院司法警察还可兼任书记员、驾驶员、执行员的一些工作,甚至将司法警察用在保安岗位上或从事其他一些勤杂性工作,对于司法警察而言,职责无限扩大,使司法警察的队伍管理无从规范,而且“勤杂工”式的司法警察不便于教育训练,不便于管理。要使司法警察从这些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效力于本职工作,就必须实行司法警察职业化、专业化,这样才能消除职责不明等弊端,使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地促进法警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推行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应解决的问题

针对目前法警队伍的现状,笔者认为,推行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应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建立职业化的选人用人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对司法警察任用所做出的严格规定,这些规定是对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建设的重要规范保障。当前,在一些人民法院中,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法警队伍在进人方面把关不严,标准不一,致使司法警察队伍警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与《条例》所规定的司法警察任用条件严重相悖离。就目前而言,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较差、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在结构和质量上难以完全适应审判保障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所以,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制定一套严格的司法警察录用机制(例如司法警察资格考试),杜绝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法警队伍,纯化司法警察的来源,同时对在编法警队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对确实不符合法警条件的要调整出法警队伍,对年龄偏大不适应法警工作的在法院内部作相应调整,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严把“进口”,疏通“出口”,这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前提。

(二)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修养。

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遵循司法警察特殊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要求,概括和总结司法警察特殊功能和主要作用以及职业实践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它的职业活动受法律制约,受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制约,并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司法警察与当事人、行为参与人、犯罪分子以及与公诉人、律师、法官及法院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之间都有特定的联系与道德关系调整。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正是基于要调整好与上述各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与联系,以明晰在依法履行职务时应该怎么做,如何去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具体来说,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主要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 ;2、规范执勤、保障诉讼、注重效率;3、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 ;4、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5、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要做到以上几点就必须要求司法警察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形成专业化的法警文化氛围和思维方式,提高政治素质、自身修养,养成自律意识的同时,加强监督力度,营造他律环境。

(三)提高司法警察专业技能。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最根本的目的仍然是不断提高法警的战斗力,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审判工作。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训练,提高法警的“看家”本领,这也是法警专业化素质的标志之一。要认真贯彻“两严”训练方针,切实从难从严从实际出发狠抓业务技能训练,有针对性地组织司法警察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各项要求。定期开展更新知识的培训,使司法警察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要坚持开展器械技能,武装越野训练,增强司法警察的身体素质,培养英勇顽强的作风和吃苦拼搏精神。紧密结合警务工作实际,按照系统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执勤业务、审判业务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充分利用好司法警察专项训练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各种训练制度,确保训练任务的完成,全面提升司法警察的整体水平和技能素质。

(四)充分保障司法警察职业自治权。

职业化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享有充分的独立自治权。法警在行使司法警察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自由裁量权,比如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警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制止、惩罚违法当事人,有权决定制止违法行为的方式、标准等。但目前,这些权力仍在由法官行使,实际上是法官的审判权使用扩大化,法官的审判权应当是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权利,而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维持,应当由法警的司法警察权来承担。在对法官职业化进一步改革的同时,我们应该充分关注并保障司法警察的职业自治权,该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必须由司法警察履行,不该由司法警察做的事情,应该尽快脱离。

(五)建立健全有利于职业化法警成长的激励机制。

一是精神激励。推行法警职业化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建警”,把政治合格放在专业化建设的首位,要加强对司法警察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法警的思想政治觉悟,通过引导和激发,使法警热爱法警事业并愿意为法警事业献身,这也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各级领导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二是物质激励。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除了进行精神激励外还应该辅以适当的物质激励,法警的经济收入应该提高,但必须是通过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质的提高而获得,不付出相应的劳动,只要求提高收入的观念是与价值规律相悖的,人民法院要以工资待遇、奖金分配、福利补助来增加法警的收入,体现法警工作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不可相互割裂,也不能搞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刀切”、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是物质激励之大忌,要通过奖勤罚懒反映专业化法警的成就感与优越性。三是典型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在法警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培养和造就一批新时代法警典型非常必要,通过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以榜样的力量感染法警,以榜样的先锋作用激励法警,使广大司法警察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六)建立符合法警职业化需要的约束机制。

一是法规约束。《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是职业化法警必须遵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所有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做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为之”。二是加强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约束。要采取考核考察、民主测评、通报反馈、明查暗访等多种方法对法警专业行为进行监督,广泛地动员社会群众和当事人积极参与监督。司法警察必须按章办事,按规定作为,一切有损于法警专业形象的行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罚。对法警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决不迁就。对那些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及时提醒,防患于未然。三是自我约束。专业化法警必须具备自我约束力,八小时以外做到“慎独”,时刻牢记自己不仅代表着人民警察,还代表着人民法院,自觉维护法警的公众形象。
 
作者:梁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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