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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举证,原告担责任(原创)
发布日期:2011-05-07    作者:沈英华律师
被告不举证,原告担责任(原创)
 
原告L诉称,2009年被告Z某向其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利息3000元。其间,Z某和妻子F某为了逃避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特对被告Z某和F某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俩被告共同偿还。
被告Z某没有出庭,没有提交证据,没有答辩。被告F某虽出庭,但未举证,答辩称不知该债务的存在。
景德镇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的借款虽系被告Z某在与被告F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但因被告F某对债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被告Z某未举证证明俩被告借款合意及共享了借款带来的利益,故该债务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Z某个人偿还。遂依此作出判决:被告Z某偿还债务,F某不承担。
显而易见,该判决理由明显不成立:
其一,被告F某对借款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应查实,如不属实,就应驳回原告起诉。既然判决Z某偿还,就说明借款属实,F某的异议不成立,法院不应支持。
其二,上述司法解释是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能除外。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夫妻就应共同偿还债务,正好与法院的“认为”相反。
法院如此判决,势必昭示世人逃避债务的最好办法:借款后离婚,财产归对方,即使被起诉,可以不闻不问玩失踪,法院判决借款人个人承担,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逃债成功。
原告必须为被告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这也可以说是法院的一大发明吧。
本案虽然因Z某已因诈骗判刑、F某偿还能力有限、原告不愿再无谓花钱等原因没有上诉,但某区法院如此判决,何以服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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