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二)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理程序的延阻】
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然没有到庭;2、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需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诉讼终结: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三种情形的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又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1、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期间不允许改变。
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3、改变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产生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原告的态度。(1)原告同意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并提出撤诉申请,经法庭准许,诉讼结束。(2)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而不是撤销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作出维持判决。(3)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查被告不作为是否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合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对与遗弃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特点:
1、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3、行政赔偿诉讼不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适用条件: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
2、被诉行政裁决违法。
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有关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