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无照驾车致人重伤被判刑
马某在没有考取驾照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9日驾驶无证的二轮摩托车与一电动车相撞,致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19时30分,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平县焦庄乡金刚砖瓦厂北水泥路上,与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为重伤,经西平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