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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复习指导(一)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法的概念】

  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关于设定和实施姓衡处罚法律规范的总称,所有调整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范畴,行政处罚法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除上述形式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行政处罚设定权职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各种行政处罚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有专属权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各种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部门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主管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综合执法制度)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条件是: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特征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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