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未关车门、未拔钥匙的机动车是否属于遗忘物?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8月21日22时,李某驾驶一辆比亚迪F6轿车回家。因李某醉酒,将车停放在其住处附近公路的行车道上,未关车门、未拔钥匙就回家睡觉。23时,谢某经过此地时,发现该轿车,未关车门、未拔钥匙,车中无人。约一小时后,谢某再次途经此路段,发现该车仍然停放原处,即趁无人之机将车开走,并使用了车内的手机和钱。为了便利其使用,谢某还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更换了车牌。8月22日早晨,李某醒后发现车辆丢失随即报案。后谢某被公安抓获。

【分歧】

未关车门、未拔钥匙的机动车是否属于遗忘物?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车门未关,钥匙未拔,车主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所以该车辆是遗忘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并没有将该车遗忘,其醉酒行为,只是使其对车辆的控制力减弱,如果谢某不实施盗窃行为,李某完全能够恢复对车辆的控制。因此,涉案的机动车不属于遗忘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遗忘物是侵占罪特有的犯罪对象,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所有人主观上应认识到自己将财物遗忘,并失去了对该财物的控制。要确定本案车辆是否是遗忘物,首先,应从被害人的主观认识分析。被害人李某酒后驾车回家,并将车停在其住所附近的公路上,因其饮过量的特殊原因,未关车门、未拔钥匙,但其并未失去对车的控制。第二天早晨,被害人李某就发现车辆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从停车到发现车辆被盗后报案,时间很短。这足以证明,被害人李某主观上并非将该车遗忘,而是因酒醉暂时失去控制能力。其次,李某的醉酒行为使其神志不清,对车辆的控制力减弱,但如果没有谢某盗窃行为介入,其酒醒后完全能够恢复对车辆的控制,实际上,自李某将车停在路旁直至被窃取,在几小时的时间里车辆安然无恙。如果李某此时酒醒,自然能够恢复对车辆的控制,而这一结果的发生,恰恰是因为谢某将车开走藏匿行为造成的。所以谢某的窃取行为是被害人对车辆失控的根本原因。再次,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汽车作为财物,具有特殊物的物质属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车辆购买、转让均需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照等相关手续,具有登记物的属性,若不考虑其特殊的物质属性以及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作用,仅因财物所有人忘记了关窗、关门,没拔钥匙的一些表面现象,推定其是遗忘物,有悖常理,公众难以认同。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周志峰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