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论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当今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司法不仅应以和谐为最终目标,而且要以和谐为现实考量标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和谐司法理念正是回应现实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优先选择。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同样要遵循和谐司法理念来进行构造,笔者认为,和谐司法应当成为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指南。本文重点是结合法院的工作实际探讨和谐司法的内涵、分析当前阻碍和谐司法的一些因素以及如何实现和谐司法。
主题词:和谐司法 阻碍因素 实现途径

和谐司法是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一个司法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既有传统的继承性,又有现代的创新性。和谐司法,是坚持法治为前提的和谐,和谐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精神指引坐标和社会评价标准。司法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提出,既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也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本文重点是结合法院的工作实际探讨和谐司法的内涵、分析当前阻碍和谐司法的一些因素以及如何实现和谐司法。

一、和谐司法概述

(一)和谐司法的含义

自从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和谐司法的理念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有人认为和谐司法只能是一种手段,也有人认为和谐司法是一种目的,这只是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罢了。本文所指的司法,是指狭义上的司法概念,仅指人民法院范围内的司法,而不是广义上的司法。为此,笔者试从狭义上的司法给和谐司法作如下定义:和谐司法是指在现代法治型和谐社会的条件下,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让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平和解决,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的一种理想状态。它既是落实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也是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和谐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或重要手段。

(二)和谐司法的内涵

和谐司法是指司法权运行的一种理想状态,它强调一种平衡、折中、价值追求与运行过程的统一,它的内涵应该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首先是以人为本。人是司法审判的主体,包括法官和当事人;人与人之间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则是司法审判的对象。从具体司法活动的角度来看,法律的制定就是为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建立规则,为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立标准,为矛盾得以解决提供依据。那么,我们所要实现的和谐司法,实际上归根到底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我们要求审判工作要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即:案子结了以后,矛盾也得以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违法或违约行为担负应有的责任。实际上,在“案结事了”后面还应该加上“人和”这一要求,因为“案结事了”仍然主要着重于案件本身问题的解决,而“人和”更关注人际关系的修复,只有达到“人和”基础上的“案结事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司法。

其次是法治至上。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只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通过协商等自助性途径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他们才会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来解决。当事人寻求法律的救助,说明双方的分歧无法在内部得到弥合。法律解决问题,力图实现社会正义,但是无法使每个当事人都能够满意。法律的作用在于尽可能的还原事件的真实,在此基础上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定来分配权利义务,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而和谐的视线,也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建立在对法律的尊重上。也就是说,法律判断的结果应该是促进和谐的出发点,而不能抛开法律判断而空谈司法和谐。正所谓“坚持法治,则和谐生;抛弃法治,则和谐亡。”

最后是和谐理念。理念是一种向往、一种追求。司法活动中的和谐理念就是在“定分止争”的同时,努力追求以下几个方面的和谐:一是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和谐。这要求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应通过辨法析理让当事人明白案件中的法理、事理和伦理,进而使当事人清楚认识到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和应该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等等。二是诉讼秩序和谐。即: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调解、释明、服务、情理等方式方法,寻求平衡的结果,减少对抗冲突,解决纠纷和矛盾,促进和谐关系。三是司法系统和谐。即:一个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乃至全国法院系统应该考虑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抵制干扰,完成使命,共同促进法治进程。四是司法与其他国家功能的和谐。五是司法与社会公众的和谐。

二、当前影响司法和谐的一些因素

(一)公正司法存在不足。公正司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司法的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每个案子的诉讼过程,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只有当这种互动成为一个相互理解、相互梳理的过程,才能使参与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有一个平和的心态,充分地发表他们的意见。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很多原因,法院在司法公正方面,还有相当一部分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些法官的知识结构和法律适用的水平也难以适应新情况,难以解决新的疑难问题。法院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司法价值与服从地方经济建设大局之间经常会处于两难选择。为了求得暂时和谐而往往牺牲了人们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牺牲了法律的尊严,导致人们对法院信任的丧失和对法律尊严敬畏的丧失。比如,有些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征用或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上急于求成,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酿成群体性纠纷后,若法院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办案,裁判的后果将是政府败诉。如此将导致政府前期的巨大经济投入付之东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政府形象;如法院支持政府的违法行为,将严重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

(二)司法权威没能真正确立。司法权威是整个和谐司法的重要外部环境,其重要的特点在于任何案件都由司法终结。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由于存在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审判活动的行政化和法官职业的大众化三大问题,导致司法权的宪政地位在实际中大打折扣,司法权仍附属于行政权,司法权威并没能得到真正确立。

(三)“执行难”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都高度重视执行工作,中央还专门为此下发了文件,要求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但是,“执行难”依然存在。产生执行难的背景是社会信用危机以及社会变革时期深层次的矛盾。当前执行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就是缺乏公共力量的协助,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和财产信息共享系统,给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提供了空间。

(四)审判体制不尽合理。一是存在司法管理行政化的弊端,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二是合议制流于形式,与基层审判实践有一些脱节的地方。三是审委会制度存在问题。审委会成员事先并不介入案件的调查审理过程,审委会的最终结论并不一定是最佳结论。由于裁判的作出是多人的共同行为,一旦出现错案,它就成了人人有责任,但人人又都无法承担责任的局面。四是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间难以建立起真正的隔离带。五是审判改革在某些方面与实际脱节,如最高法院制定的证据规则有一定的超前性,与落后边远地区群众的文化素质不相适应;有的法院在推行审、判合一后,因法官素质跟不上,导致了案件质量的下降;有些案件考核指标的设计不科学,一些法院为了在评比中取得好的位次,不得不采用“技术处理”。六是法院之间缺乏统一协作精神。委托调查、委托执行效果不佳;异地财产保全、异地执行难以进行;有的法院甚至给外地法院办案设置障碍,充当地方保护主义角色。七是存在判罚不统一的现象。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合议庭之间做法不一。

(五)司法效率有待提高。一是法律制度设计不合理。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有人对其中的工伤案件办理期限作过计算,假如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可以用上整整4年时间;再如在行政确权案件中,容易出现循环诉讼,使矛盾久拖不决。二是边远落后地区办案条件差,经费保障困难,案件难以及时办结。三是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和不足,对于一些当事人或案外人反复上访、缠访,或因无理要求未得满足而恶行要挟甚至实施种种极端行为,缺乏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四是终审不终、反复再审的问题未能得到很好解决,既损害了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又影响了司法效率。

(六)司法队伍断层严重,素质亟待提高。《法官法》施行后,提高了法官的准入条件,但由于法官与律师等行业在经济收入上的巨大差别,一方面大多数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不愿从事清贫的法官职业,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也在通过司法考试后纷纷辞职去从事律师等高收行业,使得法官队伍后继无人。同时,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又使得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对法官进行良好的培训,留下来的法官和新招录的法官得不到必要的知识积累和更新,使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得不到有效的提高。

三、和谐司法的实现途径

(一)牢固树立社会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的司法独立,是实现和谐司法的前提条件

和谐司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有效的司法服务,则是司法机关在新形势下必须完成好的政治任务和历史使命。加强社会和谐需要司法保障,司法保障的本身也需要和谐。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内容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的本质要求。所以,人民法院要保证司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就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司法理念,这是促进和谐司法的重要政治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独立理念应该得到肯定,因为它是实现公平正义的自然要求。但司法不是万能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也不是孤立审判。我国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司法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我们这里所说的司法独立应该是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的司法独立,而不是西方国家所说的司法独立。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地将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将审判、执行工作主动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方便人大代表了解和监督法院工作。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取得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创建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才能促进自身的和谐发展,实现和谐司法。

(二)坚持以人为本,加强队伍建设,为人民司法,是实现和谐司法的基本保障

审判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与正义的责任,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裁决者。社会对法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业外表现等都寄予了很高的希望,希望法官是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为人民司法的技能,才能确保实现和谐司法。当前,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法官队伍建设:

1、树立正确的职业意识。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意识:一是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在任何情况下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二是要有独立审判意识,根据自已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三是要有平等意识,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有公正意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五是要有效率意识,迅速、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坚决消除拖拉现象,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六是要有自尊意识,深刻认识自已从事的是一项崇高而光荣的事业,自觉提升职业的神圣事业感和使命感;七是要有司法文明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尊守司法礼仪,坚决防止和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现象;八是要有廉洁意识,做到清廉如水,一身正气,执法如山;九是要有服务意识,坚持被动司法和能动司法的统一,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践行为人民司法。

2、掌握精干的职业技能。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通过审判工作来化解各类纠纷,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同时还必须具有熟练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审判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法官不可能通晓所有审判领城的理论与实务,因此,有必要在审判实践中推行审判专业化分工,着力培养法官在不同岗位所需的业务特长,才能确保法官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审理案件,定分止争。

3、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条件。我们要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以确立公正意识为核心内容,全面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出高尚的职业道德。

(三)打造和谐的内部环境,公正高效司法,是实现和谐司法的决定因素

“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完善司法制度提出的工作主题,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是科学发展观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在司法活动中的实践。因此,要实现和谐司法,首先必须保证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其次,打造一个“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真正能够做到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促进,共享和谐。”的法院内部环境,也是实现和谐司法的决定因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坚决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体现人权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一要坚持“严打”方针。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惩颠覆国家政权、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严惩杀人、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惩贪污和渎职等职务犯罪。二要兑现从宽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积极挽回损失,受害人谅解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三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将审判职能向外、向前、向后延伸,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跟踪回访,做好青少年教育,减少和预防犯罪。

2、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原则,化解民商事纠纷。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妥善化解矛盾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切入点。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观念,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思想上更新观念,不断增强民商事案件调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将调解工作贯穿立、审、执、监全过程。妥善调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促进家庭和睦和人际关系和谐。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尽量用“和谐”的方式结案,尽最大努力多做调解工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3、坚持行政协调工作机制,促进官民和谐。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原则,妥善审理涉及土地、城建、计划生育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案件,稳妥而富有成效地开展非诉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审判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捍卫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民主和谐的行政管理关系。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通过法制讲座、以案讲法、提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增强行政机关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提高法院公信力。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因此,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可以采用如下措施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一是会同公安、银行等部门联合构建信用体系和执行威慑机制。让社会各部门联合制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局面,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二是坚持刚柔并济的原则。一方面用“刚”的手段,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依法适当运用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用“柔”的方式,改善执行方法,加强引导和化解工作,以疏导求和谐,把执行和解的过程,转化为增进双方当事人的理解沟通、弘扬诚信友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三是推行执行强制保险制度。即要求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须向保险公司交纳一份执行强制保险,以保证在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执行不能时,使当事人能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得到执行,从而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统筹兼顾,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实现和谐司法的根本方法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诉讼、仲裁、行政处理、民间调解等多元化形式构成,而诉讼应当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又必须要与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有效衔接,才能使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中起到积极作用。因此,要实现和谐司法,我们就应该坚持统筹兼顾,创建起一个和谐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四、结语

我国的民主法治土壤培育尚不成熟,很多法治的努力刚刚显现效果,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科学的司法规律,同时紧密联系中国国情和特定的历史背景,选择正确、合理的司法政策,才能最终实现和谐司法的目标。社会在发展,文明在进步,司法政策也必须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我坚信,只要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三个至上”,就一定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推向新的阶段,实现和谐司法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谢 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田 祥:《论司法和谐的实现方式》,//www.zcfy.gov.cn/news,2009.7.21访。

[5]徐茂明:《浅谈人民法院如何实现和谐司法》,法制网,2009.8.2访。

[6]汪习根:《漫谈“和谐司法”》,2006年11月23日《检察日报》。

[7]赵华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着力探索和谐司法新模式》,中国法院网,2009.8.3访。

[8]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网济南2007年1月6日电。

作者:覃帅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