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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款未还,向法院起诉能否获得支持?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郭笑英(化名)和任大发(化名)于199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各自收入各自保管,2005年5月,任因做木材生意向郭支取50000元,郭便要求下任写一张借据,任就写了一张今欠郭笑英50000元,借款人为任大发的借条。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郭笑英向任大发追要该借款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任大发偿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

【分歧】

婚内借款未还,向法院起诉能否获得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理由是:夫妻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身份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以夫妻关系的存续作为基础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就共同共有关系本身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夫妻关系解除时,其共同财产才因失去基础关系而划分出共有的份额并依法进行分割。本案中,郭与任虽然各自保管各自 的收入,但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区分个人财产,故借条自始没有效力,因此应驳回郭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理由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夫妻各方都是各自保管各自的收入,虽然没有书面约定,但事实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任大发向郭笑英出具借条,可以认为这个借款协议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书面约定。因此,任大发在婚姻关系内出具的借条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郭笑英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郭笑英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内借款都是不成立的,这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婚内借款虽然也是借贷关系,但不能机械地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与一般的借款合同还是有所区别的。分析婚内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必须首先弄清三个问题:一该款的性质,二借款的真实性,三借款的用处。

一、该款的性质。夫妻婚内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首先就需要分析借贷关系中的款的性质,是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中的个人财产或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本案中,郭笑英要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需提供证据证明借给任大发的50000元是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或系其婚前财产,否则法院就应该推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认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者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二、借款的真实性。认定婚内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张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夫妻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身份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出现千差万别的复杂情况,比如妻子管钱时,丈夫向妻子要钱打个“收条”或“借条”的,此时就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查清是否存在出借的事实。本案中,郭笑英和任大发虽然在婚后约定各自收入各自保管,但不能依次就认定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应综合案情进一步查明。

三、借款的用处。如果涉案款项确实存在,那么借款人借款的用处决定着借款是否需要偿还借款及怎样偿还。笔者认为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是来源于家庭共同财产,而借款人借款又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的,那借贷关系就是不存在的;如果借款人借款用于个人开支的,则该债权就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是来源于个人财产或个人婚前财产,而借款人借款又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的,该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款人借款用于个人开支的,则此债务就是借款人个人债务。本案中,郭笑英对任大发借款50000元是用于个人开支还是用于家庭开支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任大发借款是用于个人开支的,则借贷关系就不成立,其主张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庭审中,郭笑英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所借给任大发的50000元是个人财产或婚前财产,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任大发用这5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所以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者:安福县人民法院 朱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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