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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看待事故责任认定书
发布日期:2011-05-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不论是被告还是保险公司,在庭审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分担提出质疑,认为交警对责任分担的认定错误,但大都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法官该如何适用交警的认定书呢?
一、关于认定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所以,交警的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应为公文书证,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二、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依据,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而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因此,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作为证据予以直接适用,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但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这是法院的职责所在。这并不是交警的职责范围。明确地说,交警根本就没有权利作出认定。

因此,人民法院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中,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司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民事案件仅具有证据作用,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或明显不公平时,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而是依据自己的职权来改变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然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实际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在实际审判中要注意要避免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重要证据材料。

作者:罗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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