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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谈醉驾:后果很严重
发布日期:2011-05-04    作者:邓世运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上述条款的罪名确定为“危险驾驶罪”。这就是近期民众高度关注的“醉驾入刑”。据众多媒体报道,五一之后,北京、广州、深圳等地都有司机因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一旦被认定,当事人面临的将不仅仅是刑事责任:拘役(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还将面临着一系列的不利后果:在行政责任上,面临着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醉驾被判处拘役,附带的后果很严重:将留下犯罪记录。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公务员招考规定中也有明确条文,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刑事诉讼中,正确维护因为醉酒驾驶而涉嫌危险驾驶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容忽视。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上,因为当事人面临的刑罚仅是拘役和罚金,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当事人不存在被逮捕的可能,但是不能排除被刑事拘留的可能。当事人在被发现醉酒驾驶之后,明智的做法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在这一环节中,有明确身份、稳定工作、固定居所的当事司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不来接受处理属于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也称“弃保潜逃”。对于这种情形,公安机关将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对其办理上网追逃,没收保证金。
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处行动中所用到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是否醉驾的方法,而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才能作出最后的鉴定结论。若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则属于酒驾;当测试结果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可判定为醉驾。无疑,醉驾入刑后,“确定司机属于醉酒驾驶”的证据: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论,成了罪与非罪的关键一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应该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属于同一类犯罪,对于交通肇事罪,实践中公安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非常罕见,我们可以预测一旦构成危险驾驶罪,最后基本是面临拘役,并判处罚金。实际上,醉酒面临的不仅仅是刑罚,更是前面所提及的一系列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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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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