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饮酒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11-04-30    作者:杨振夏律师

饮酒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法律后果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按语: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饮酒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法律后果是比较严厉的。本律师把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编写成一篇拙文,希望朋友们认真阅读,能够引起足够重视,约束自己的行为,保障您与家人的幸福。
一、醉酒驾驶的刑法依据。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罪名依据。 最高检、最高法针对5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三、醉酒驾驶处理。
1、未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饮酒驾驶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运营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四、如何确定司机醉酒驾驶。
1、确定司机属于醉酒驾驶的程序与标准。
(1)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2)醉酒与否的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3)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
五、醉驾入刑后处罚与之前的重大区别。
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但是,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后,凡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将被记入档案。所有酒驾人员都将进入“酒驾司机黑名单库”。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因为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一样,是一种犯罪,而醉驾从刑法规定来看,属于故意犯罪。那么下列人员可能面临失去公职、从业资格或者不得报考:
1、公务员;2、军警人员;3、律师;4、法检人员;5、公证员;6、其他人员不得报考1-5类人员;等。
六、法条链接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