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应妥善耐心调解
发布日期:2011-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这类型的案件一旦未处理妥当,将不利于当事人家庭的稳定、和谐,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这类案件,要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耐心、细心的组织一次甚至多次调解,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确实无法调解时再及时判决。这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有着不同的特性:
首先是该类纠纷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侵权纠纷案件的主体并不相同。该类纠纷,都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基本都是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与合同、侵权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有着本质区别。
其次,该类纠纷的发生也有特殊之处。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少案件都是双方当事人基于非理性状态时发生了争执,由于没有理性处理好争执而起诉到法院。笔者在基层法庭工作了多年,就经常遇见因双方发生吵架后便走进法庭要求起诉离婚或咨询如何起诉离婚的事例。在案件受理的初期,双方当事人怒气未平息是极难同意并达成调解的,也就是说,这类纠纷案件,其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性,组织一、两次或多次调解,在其怒气消散、心情平复,恢复理性时,才能使得双方当事人互相体谅,将纠纷化解于无形,这也是该基层人民法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率高的缘故。
最后,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判决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已不存在任何关系,而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则不然,如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依旧是婚姻关系,而抚养、赡养纠纷案件中父母之女血亲关系,则是永远存在,对于这层关系,调解永远比判决更易于当事人日后的相处。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通过“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调判结合”、“少判多调”,在一次调解不成时,可以组织两次或多次调解工作,着重于和谐化解家庭纠纷,着眼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黄朝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