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合同效力如何?
发布日期:2011-04-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吴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处房产,之后吴某到外地工作,2007年吴某回京,刘某称自己已经将双方所购的房屋出卖给曾某,并交付给曹某实际居住一年有余。吴某认为此房是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曹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刘某未经共有人吴某知悉并许可,且也没有得到吴某的事后追认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曹某,侵犯了吴某的共有权。而曹某在购买房屋时应做出夸理合慎的审查,刘某将房屋出售给曹某时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且房屋的贷款手续上有吴某的签名,而曹某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做出审慎合理的审查并提出疑问。因此法院认为刘某和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侵犯了房屋共有权人是某的权益,合同应属无效。
律师评析
从上述案例可知,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务必要求卖方出示夫妻一方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以避免自己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