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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2011-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8月31日,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坐落于丰台区南苑的某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售与李某,刘某协助李某办理产权证。李某支付房款后,刘某即将该房屋支付其居住。后因刘某未及时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起诉王法院,要求刘某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刘某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属于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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