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表见代理
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本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责任。这一制度称为表见代理,法律设立这一制度旨在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并维护交易的安全。 根据广义的无权代理概念,表见代理亦属于无权代理之一种,但实际上它与一般无权代理是不同的。无权代理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代理之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本人的追认。所以,表见代理并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①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行为人未经授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表见代理亦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范围。②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相反,从外部现象(如行为人持有公章、信笺等)上可以使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并不是其疏忽大意和懈怠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却因过失而不知,则他对无权代理行为亦负有责任,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③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在不适用表见代理亦无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已经履行的,应当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义务。如果本人与相对人均无过错,则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负责赔偿相对人及本人的损失;如果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人利益,则应适用恶意串通情况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