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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程序中常见问题与解决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24    作者:戎双双律师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构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7、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9结婚证遗失情况。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正常办理。两本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询结婚登记档案,让其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两本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有夫妻关系的记载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


节选自:《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义务》.贾明军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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