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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04-22    作者:易德祥律师
20114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7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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