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维权遭遇“鉴定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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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bnews.net 2010-3-14 |
李然从市内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件运动服,可是穿上不久就发现衣服有些部位起了球。他认为是衣服本身质量有问题,可是商家却坚持是李然洗涤或穿着不当造成的,双方争执不下。李然想到了投诉,可是一打听衣服需要送往有关机构检验,而且他还需要支付一定的鉴定费用。“这件衣服不过两三百块钱,我实在是耗不起时间、耗不起那个精力,也贴不起钱!”权衡之后,李然选择了放弃。 其实,在商品质量纠纷中,被挡在“鉴定门”之外的消费者远不止李然一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起诉商家的话,就需要拿出一定的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举证又经常是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规定:因商品或者服务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约定进行检测、鉴定;双方未约定的,由受理调解、申诉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责任明确后,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承担。 那么,鉴定的费用一般是多少呢?据了解,目前国内一部手机的质量鉴定费用约需1000元左右,且检测鉴定机构少,程序比较复杂;一双皮鞋的鉴定费用也需要几百元,而且是破坏性鉴定;稍微复杂一点的商品,或本地检验不了的,就需要送外地进行检测,一些涉嫌假冒的进口商品还须由国外的厂家代表来认定,经常会出现鉴定费用比商品本身售价还高的情况;特别是像汽车、电脑等科技含量较高商品的事后鉴定,绝大部分是由厂家或是商家自己完成,这样经营者既当教练员又当裁判员,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如此一来,消费者除非有十分的把握,否则高额的鉴定费用就会中断他们的维权之路。 市民陈林最近遇到件烦心事。他给自己的汽车更换了发动机曲轴,可没过多久发动机就坏了。陈林认定是由曲轴引起的,于是想找有关机构鉴定一下。可市内无法做此类检验,需要从省里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而且一旦鉴定结果为“发动机损坏与曲轴无关”,陈林就得承担专家的往返费用和各种检测费。成本过高和维权风险,让陈林觉得维权失去了本身的意义,最后接受调解了事。 如果消费者横下心来,决定不管花多大代价都要进行鉴定,就一定能如愿以偿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大多数检验机构并不接受个人委托。而且作为第三方的检验机构,一般在报告中只对检验时发现的问题进行描述,而不会对产生问题的责任方进行认定。原因主要是没有直接证据。其次,检验机构对委托鉴定项目的认定权限有严格规定,不能随意越界。如在手机纠纷中常见的“受潮”问题,由于消费者无法举证到底是使用不当还是手机本身质量问题,经营者经常以“使用不当”来推诿。但检验机构在对受潮手机鉴定后,结论往往只是“主板受潮”,而对如何受潮一般不下结论。如此鉴定报告,往往对解决消费纠纷没有实际作用。 “鉴定门”同样也困惑着有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据了解,在日常的调解过程中,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如商品质量无法从感观上进行鉴别,责任归属无法明确的情况下,那么就要由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商品质量进行鉴定,但这对消费者而言,有时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濉溪县人张海购买了10吨水泥用于盖新房,但使用中发现水泥不凝固,于是找商家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拒绝后投诉至市12315中心。接诉后,市12315中心多次现场调解,但双方分歧很大,同时商家也提供了该厂检验室随机抽检的同批次水泥的检测合格报告。在此情况下,市12315中心征得双方同意,委托省内一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泥质量进行了鉴定,最终检测结果为“水泥质量合格”。作为消费者,张海非但没有获得赔偿,反而支付了高额的鉴定费用,市12315中心也颇感无奈。 面对难以逾越的“鉴定门”,我们应该怎么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北方律师事务所的赵志恒律师认为,我国民法虽然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民事纠纷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接触证据的难易程度以及收集证据的能力强弱不同,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难以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为了救济特定条件下的受害者,规定将本属于原告应负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由被告举证反驳。这种情况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它是“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必要补充。如果把“举证倒置”引入消费纠纷中,可能是一个降低“门槛”的好方法,即如果经营者认为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经营者就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否则责任就在经营者一方,这样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本文涉及的“消费者”均为化名 ■ 记者 陈万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