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偶带“凶器”抢夺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11-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高某出生于1994年8月21日,2010年4月10日,高某的父亲叫高某去菜市场买把菜刀及其他物品,高某将买来的菜刀和其他商品放在一个黑色塑料袋里提在手上,回来的路上,高某在银行门口看见李某在银行取了不少钱(5000元)出来,高某遂起邪念,尾随李某后,趁李某不注意,将其装钱的手提包抢走,并迅速逃走了。后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歧】
未成年人偶带“凶器”抢夺如何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应定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应定抢夺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菜刀非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高某“携带”菜刀并非为抢劫,而系一种巧合,且在抢劫时,高某未向受害人李某显示该菜刀,“携带”菜刀与抢劫没有主客观的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项的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二、高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该抢夺行为似乎是直接构成了抢夺罪。其实不然,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高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且其所犯“罪行”非该八种严重罪行,根据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本案中,高某的主体要件不符,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也不构成犯罪,不能对高某定罪处刑罚。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艾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