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纠纷的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四)
发布日期:2011-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凶宅”纠纷的法律适用
(一)买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佳体现,合同一旦签订,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同无效的事由出现,那么法律会推定合同生效并予以保护。在市场经济中,有交易就必然有风险,作为购房者在买购买房屋时,无论自用或转手给他人以赚取差价,都会尽可能的去了解或考察所购房屋的信息。如果“凶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属于影响较大的社会事件并且当地媒体曾进行大规模报道,而购房者也是本地人甚至其本身就在这一小区住,不可能不知道在所购房屋内所发生的事情。并且,购房者在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主动询问这方面信息,也没有就房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约定的,法律上可以推定默认购房者已经对“凶宅”有所了解,购房者就不能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购房者自愿了接受“凶宅”这一事实,那么其就应当承担购买“凶宅”的交易风险。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法律允许购房者再以“凶宅”为理由请求撤销合同,否认合同效力或请求赔偿的,则对房主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在买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购房屋是“凶宅”的情况下,合同有效。
(二)买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
1、买房者享有撤销权。
众所周知,“凶宅”因其特殊的原因,绝大多数人是不愿意购买的;即便购买,若再行交易,该房通常会脱手困难,必然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正是这个原因,在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数房主为了使自己的房产能够高价交易,往往会故意隐瞒“凶宅”这一真实情况,从而使买房者误认为是正常房屋而交易。考察购买者的真实心态,购买者是因受欺诈,基于该房屋为正常房屋的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购买该房屋的错误意思表示。换言之,如果购买人知道该房屋为“凶宅”一般是不会购买此房的;即使愿意购买,也不情愿支付该房屋的正常交易价格,对于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所为的、有重大瑕疵的合意,法律需要对其进行干预以平衡当事人的权益,通过赋予受损害当事人撤销权,使其作出利己的选择。
并且,“凶宅”的事实足以影响购房者是否作出购买房屋的决定,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重大因素。故此,《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凶宅”实事的欺诈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理论,合同被撤销后即自始无效,其后果是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买房人应将房屋返还出卖人;出卖人有义务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对于合同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在“凶宅”买卖合同中即为违反告知义务的出卖人,应当对买房人在缔约、履约、诉讼等与房屋买卖相关活动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