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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赔偿机制的理性考量———“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规模侵权如何认定?如何采取最佳的预防机制和应对模式?为深入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耶鲁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了“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国际研讨会”。来自美国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杜克大学等世界知名学府的外国专家、国内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学者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共三十余人参加了会议,对我国及国际上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对我国完善相关赔偿机制提出了诸多可行的建议措施。

  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多元化救济机制

  传统的侵权法提供的损害赔偿机制是以单个加害人造成单个受害人损害为基本模型建立的,然而大规模侵权所致损害范围广泛,甚至可能涉及数以万计的受害者,其救济方式也就体现出了其特殊性。

  一般而言,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救济模式包括行政主导赔偿、司法诉讼、损害赔偿基金和责任保险等途径,但更多的是多种解决途径并行,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救济机制,因为只有综合运用各种救济方式,才能公正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顾及到不同受害者各异的救济需求。

  王利明教授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试图构建一套综合的救济机制,试图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及社会救助三者结合起来,共同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这种综合的救济机制首先在侵权责任法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部分得到了肯定。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损害后,首先应当由责任保险赔偿,无责任保险或者责任保险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害的,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这种综合救济模式对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可以在其他领域逐步推行,比如医疗损害责任。

  杨立新教授认为,大规模侵权法律对策的研究,既包括传统侵权法常规的救济方式,也包括大规模侵权特有的非常规救济方式。在非常规的救济方式中,应当重点发挥赔偿基金及其责任保险的赔偿功能,而政府承担最终的赔偿则更为适当。

  麻昌华教授则通过对日本核危机事件论述了大规模侵权中的国家责任问题,主张国家需要承担的最终责任,包括国家制度责任、组织责任、救助责任及危机管理责任。

  郭明瑞教授的观点是,我国目前发生的大规模侵权案件大多是人为的责任事故,因此在重视事后救济的同时,也要强化大规模侵权的预防机制。其一,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强化对不法行为的问责机制与惩罚力度;其二,要加强政府的监管,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相互支持的体系。

  张新宝教授说,社会矛盾的解决需要多元的机制,而对于大规模侵权案件,首选的还应是政府主导的机制,但这种机制应当是制度化、常规化的,而不能只是应急的,它需要公众的参与,需要有透明度,需要实质的公平正义。

  国务院法制办李富成博士提出,探索大规模民事纠纷的综合救济的体系,政府仍有必要加强其职能,但要适当提高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群众权益的长效机制。

  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的制度设计

  多数国内外学者认为,赔偿基金是适应性最强的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这个观点得到了各国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认同,并在诸如“9·11事件赔偿”、“BP公司石油泄漏事故”等国际性大规模侵权案件中付诸实践。

  美国斯坦福大学的DeborahR.Hensler教授介绍了美国设计大规模侵权的赔偿结构的经验,重点论述了基金赔偿机制的五个关键问题,包括赔偿的原则、谁有资格获得赔偿、赔偿受害者哪些损失、基金来源及确定获赔者资格、可赔损失和赔偿额度的程序。她指出,基金赔偿要采取一种综合性的赔偿原则,要做多方面的权衡,既要考虑平等性,又要考虑相称性。例如在9·11赔偿中,所有的受害者首先都得到了一笔基本的赔偿金额,在此基础上,受损害较大或生活更困难的人又有一些额外的赔偿。不同的损害类型和情形也应该有不同的设计,例如地震后的救灾赔偿,应当由政府出资建立赔偿基金,以体现社会的凝聚力;如果是诸如三鹿奶粉事件那样存在具体责任人的情形,由侵权人出资设立基金更为公平,也对未来的企业有所震慑。另外,允许受害者讲述自己故事的赔偿程序(如听证会)显得更加公平,满意度也更高。

  NorbertWuehler博士则结合其多年来在国际上从事赔偿基金筹建与管理的实践经验,介绍了赔偿基金的四大重要支柱,包括请求数量、可用资源、存续期间及应用程序等。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他指出,虽然难以做到根据个人情况制定不同标准,但是可以设计一套标准化的赔偿金评估程序,通过数据库系统进行管理。不过实践操作中,由于面对的受害人实在太多,许多赔偿计划不可能按照每个人具体的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赔偿,最终只能按照同等额度进行赔偿。另外,在设立基金进行赔偿的同时,是否允许申请人有其他救济途径(比如法院诉讼),以及是否构成对肇事者其他责任的豁免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关于听证会,则仅适用于一些特别重大的事件,或者可能成为先例的案件才举行听证会,否则也有可能产生让受害者更为不满的后果。

  美国杜克大学FrancisE.McGovern教授详细介绍了赔偿数额评估的方法和技巧,具体包括类比、数学计算方法、决策树分析、选定/替代变量分析、假定模型、网格及得分系统等,通过精密的技术化的数量分析为赔偿实践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评估标准。关于评估方法的选择,他指出,决策的集中度越高,适用统一赔偿金的可能性越大;决策越分散化,个人差异的赔偿金安排可能性就越高。如果由公共部门出资,统一赔偿金的可能性越大;私人部门出资时,差异化的赔偿可能性更大。大规模损害如果是人力所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适用统一费率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存在具体侵权人,更多还是选择差异化的赔偿。另外,他还建议我国通过立法成立主管大规模侵权赔偿的委员会,由律师、经济学家、行政管理人员及有相关赔偿经验的专家等人员组成,并明确了该委员会解决相关赔偿案件应遵照的八个步骤。

  张新宝教授主要介绍了在我国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包括诉讼替代性救济(赔偿)基金及诉讼结果性救济(赔偿)基金两大类。关于诉讼替代性救济基金的制度设计,主要涉及到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侵权人的捐助与免诉协议等问题。

  他认为,侵权人的捐助、政府紧急拨款和社会捐助是可能的三种主要来源,且侵权人的捐助将是主要的资金来源。建立救济基金制度主要不是一个价值取向方面的事项,也不涉及不同行业、地方利益的调整或再分配,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治理层面的技术性方案,救济基金制度应当得到决策层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支持。

  也有学者对救济基金制度提出怀疑,认为基金的设立和有效运营,要求设立者要对基金的规制领域损害发生的机率、事故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和事故责任的分担等问题有着明确而清晰的认识,但在某些大规模侵权案件发生的最初阶段,由于认识水平、科技发展、信息获取等方面存在着障碍,致使确定损害事故的受害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损害持续的时间等均存在着较大的困难,在这种各方面情况存在不明的情况下,基金的设立存在着较大的困难。

  大规模侵权案件法律依据的解读

  大规模侵权并非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也不存在专门调整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存在着大量法律规范可以为处理大规模侵权提供依据。既包括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实体法规范,也包括《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范,还包括诸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法规范。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正值“三鹿奶粉”事件、“齐二药”案件等典型大规模侵权发生之时,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的确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责任等即是对相关问题的回应。

  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大规模侵权的调整需要,规定了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必要举措,足以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实体法律适用依据。但对于这些条文的含义,仍存有不同的理解。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为实践中大规模侵权造成多人死亡情形的赔偿提供依据。对于该条规定的理解,王利明教授认为,该条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修改、补充现行司法解释采用不同标准的不足,尽可能地采用同一标准,从而实现赔偿方面的公平。这里虽用的是“可以”,但只是考虑到适用案件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并非赋予法官决定是否采用同一标准的裁量权,而是要求法官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充足的理由并进行充分的论证,否则应当按照同一标准执行。

  张新宝教授则持不同观点,其通过对本条作体系化解释认为,多数案件应该按照不同受害人的情况来确定死亡赔偿金,而只有在少数案件,特别是在本条规定的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中才有可能适用相同的标准。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此处并没有使用“应当”,而是使用“可以”,因此法官在使用不同的标准判决死亡赔偿金时,法律字面上并不强制要求其提供充足理由。

  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贾东明副主任认为,设立这个条款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尽快解决纠纷;二是减轻受害人一方的诉讼负担,包括举证责任及参与诉讼的成本、精力等等;三是可以为纠纷处理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针对这种多人死亡的事故,通常情况下采用相同数额赔偿,在有些比较容易甄别每个人损害的案件中,也可以采用分别赔偿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陈现杰说,关于死亡赔偿,我国事实上一直没有真正接受大陆法国家的继承丧失说和抚养丧失说理论。城乡不同标准的区分也是对中国现实的反应,司法解释对死亡、残疾赔偿采用了区分城乡居民的标准化、定型化赔偿,本条规定适用同一标准有其理论依据,但“多人”、“可以”等用语的理解也给实践操作造成了不便。

  与会代表们认为,相对于实体法规范,更需要完善的是大规模侵权的程序法规范,特别是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等相关制度与规则,希望正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能有所作为,以期减轻当事各方讼累负担,为高效、便捷处理大规模侵权案件提供程序法支撑。

岳业鹏 蒋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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