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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借条为自己所写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以一张金额1万元,落款人为李某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款。现在李某主张该借条不是自己所写,但双方均不申请笔迹鉴定,同时主张应该由对方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

【分歧】

否认借条为自己所写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李某提出笔迹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主张存在借款并已提供借条作为证据证实,李某主张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应该由李某申请鉴定举证证实其主张。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张某提出笔迹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张某虽已经提供借条作为证据,但在李某否认该借条的真实性后,张某应该对其举证的证据真实性提供证据证实,而不能将证实己方证据真实性的责任转嫁到对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首先要理清一个问题,即李某“关于借条不是自己所写”的答辩是一种事实主张,还是一种抗辩理由。这就决定了由谁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

本案中,李某“关于借条不是自己所写”的答辩是基于张某主张借款事实而做出的辩解,也就是真正的事实主张是由张某提出的,即张某主张李某借了张某的钱款,并书写了借条。显然,李某的答辩属于对张某事实主张的抗辩,而不是一种新的事实主张。为此,对李某而言并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对此,应当看到,在张某出示的借条遭到对方否认的情况下,该借条并不足以证实该借款事实的存在,即该借条的真实性仍存疑义,并没有达到使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的程度。为此,张某应当承担证明责任,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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