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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未约定如何计算利息?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3年,王某借给肖某人民币18万元,借期3年,经追索无果,后王某于2008年起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归还借款本息。

[分歧]

借款时未约定如何计算利息?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借款给肖某时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但是从王某催款后,则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肖某使用借款的时间达5年,应按5年期的利率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王某和肖某约定的借款期限3年期的利率计算,按照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决断利率标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该案中,王某与肖某约定了借款期限,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属于定期无息借贷。以上两种意见中的分歧焦点是对“同类贷款”的理解不同。那么同类是同哪一类?是否理解为同期同类?回答是肯定的。银行贷款种类分多种,其中按贷款时间长短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不同期限的贷款利息是不同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时间越长利率就越高。如2008年12月30日的贷款利率为: 短期贷款6个月以上,年利率为4.86%;中长期贷款1至3年(含3年)年利率为5.40%;3至5年(含5年)年利率为5.76%。该案借款期限3年属中长期贷款(1至3年贷款)种类,利率的确定拟按1至3年贷款期限相对应的年利率计算。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的约定合法有效应该支持。该案对借款期限有约定,且约定不违法,所以应按约定的借款期限所对应的银行贷款种类来确定相应的借款利率,即按3年期的利率计算。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李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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