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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所得的福利房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熊燕和张斌于1989年结婚,婚后熊燕单位分配一套房子给熊燕,当时价格20000元。今年4月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双方为分割熊燕单位分得的福利房争吵不休。

【分歧】

离婚时,夫妻一方所得的福利房如何分割?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20000元购买的福利房只能分给原来售房单位职工熊燕所有,另一方只能获得经济补偿。因为以优惠价格售房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本单位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种待遇是给本单位职工享受的,因此离婚时该福利房只能分割给熊燕。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都有权获得该福利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规定,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夫妻一方购买福利房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由此不能认为福利房只给售房单位的职工一方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是针对每一个家庭而言的,因此离婚时被告张斌有权获得该福利房,公平的分割方式是双方竞价得房,或按市价一方得房,另一方获得差价。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郇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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