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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产妇三八节死亡,医院伪造病历主动赔偿
发布日期:2011-04-17    作者:陈俊福律师
案情介绍
产妇:时X,女,20岁,农民,住安徽省泗县X X X X 村。
医疗机构:安徽省泗县XX镇卫生院。
201138,全世界妇女的节日。这天早上800,产妇时X因孕足月(末次月经201066,预产期2011313),阵发性腹痛2小时而在家人的陪同下高高兴兴地来到泗县XX镇卫生院,准备在妇女节做妈妈,心情很激动。 据病历记载入院时:血压:140/90mmhg,余无特殊。产检:宫高:35cm,胎位:LOA,胎心:145/分,先露:头,入盆,宫口开2cm,胎膜未破。入院前曾在泗县人民医院行B超检查提示:晚孕,单活胎,头位,脐带绕颈一周。入院后查尿常规提示:蛋白(+)。拟诊:G1P039+2WLOA,脐带绕颈,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入院后于14:00宫口开全,15:20经会阴侧切助娩一男活婴,Apgar评分9分,胎盘、胎膜娩出完整(家属诉胎盘是医生徒手人工剥离,是否完整,不清楚),其后予以对症处理。在产房观察2小时后,子宫收缩好,阴道出血不多,转入病房。19:50产妇突然出现剧烈头痛、呕吐,继之出现口角抽搐、面色青紫、意识不清、呼吸停止。查血压60/30mmhg,双肺无呼吸音,心率30/,经人工气囊辅助呼吸及相关处理后无好转至20:30建议家属转院。21:20转至泗县人民医院,入院时查体:面色苍白,血压测不出,双瞳孔散大,心率60/分,心音弱。头颅及胸部CT急诊检查后脑肿胀;左肺实变考虑羊水栓塞。初步诊断: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羊水栓塞?肺栓塞。经上呼吸机等抢救无效于23:10宣布死亡。新生儿正常存活。
家属质疑
在产妇一开始出现头痛时,医生不进行检查和抢救,也不转院,直至最后出现呼吸停止才给予人工气囊辅助呼吸。延误抢救治疗,应对产妇死亡负责。医院答复,产妇死于肺栓塞,医院没有责任,不愿赔偿,当地卫生局开始也建议尸检,家属对尸检意见不一,遂带着复印的病历找到我,寻求帮助。
【病历分析】
1、  总体病历记载与家属描述出入较大,单从病历很难还原整个事件经过;
2、  死亡原因考虑为①肺栓塞;②产后子痫;
3、  卫生院医嘱上显示肾上腺素自19:50—21:20共用16次,总量44mg,同时记录血压一直很低,有自主心率一直维持在30/,让人费解,为何如此用药?没有心电图记录。
4、  其他如突然出现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很难让人理解,为何没有过程?尿常规化验等也没有医嘱。病程记录页码明显涂改等等。以上已能感觉到病历有伪造嫌疑,但没有证据;
【搜集证据】鉴于此时产妇死亡已超过48小时,尸体又未冷冻保存,尸检实际已无可能。只能改变策略,寻找医院伪造病历证据。遂紧急去卫生院,要求医院出具费用清单等。经和卫生院院长多次交涉终于在要求的当天下午临近下班时拿到了费用清单和原始处方单复印件。第一眼看到这份证据,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地,因为对照用药清单及原始处方,可知医嘱全部是伪造的,完全印证了我的怀疑(实际上肾上腺素1支未用,但使用了利血平和硫酸镁,可医嘱没有记录给省去了),医院将难逃责任。
【调解】固定证据后,直接和医院院长协商,院长此时知道医院伪造病历已成事实,不得不接受调解,主动提出赔偿家属9万元,当晚就实际支付。
【陈律师点评】
1、该案我介入时基本已无尸检可能,及时调整策略从程序进行审查,并想方设法固定了证据;由于专业医疗律师找准了切入点,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最终案件圆满解决,虽然9万元不多,但对一农村居民来说,也很难得,毕竟省去了漫长的诉讼过程。而本案关键是若不是医院伪造病历,假如产妇真的死于肺栓塞,鉴于现有的医疗技术条件,肺栓塞还是难以预测和治疗的。因此可以说医院基本是无责的。从另一方面说医院伪造病历在此案中实际上让患方找到一突破口。该案对医院的教训也是深刻的,画蛇添足、自作聪明地伪造病历,本来没有责任或责任很小,但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2、如没有专业医疗律师的介入,患方也很难找到突破口,即医院伪造病历证据,该案也就不会有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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