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否要求分割婚内财产?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谢某与周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后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谢某在离婚诉讼法庭调查中就财产分配问题明确说不需要法院处理住房等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时,法院作出判决准许谢某与周某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后离婚判决生效。2008年,谢某又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离婚后可否要求分割婚内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只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未解决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就明确放弃了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法院不应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谢某认可本次诉讼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并非离婚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而在2006年的民事诉讼中,谢某又曾明确表示不要求由法院分割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故应认定其已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现谢某要求再次分割的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谢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夫妻关系期间存续期间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财产纠纷,除非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外,其他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上饶县人民法院 徐力平 王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