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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提出对己有利主张在对方异议时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6月,张某在刘某处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一年后归还。但是,张某在欠款到期后没有归还,刘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借款3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欠款属实,但是其已经归还了2万元。原告刘某对于张某归还了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刘某认为这笔还款是归还张某在2005年所欠的2万元借款,由于张某是归还这笔借款,所以刘某将这笔借款的借据交给张某后被撕毁了。张某对其2005年欠刘某的借款没有异议,但称所借金额是1.5万元,不是2万元。

【分歧】

提出对自己有利主张在对方异议时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辩称自己已经归还欠刘某2万元借款,刘某对此也予以认可。刘某在抗辩称此笔款不是用来偿还本案中的3万元借款,而是用来偿还张某2005年所借2万元的债务。因此刘某应当对此主张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刘某没有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亦即张某只欠刘某借款1万元没有归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提供了张某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张某欠款3万元的事实。现在张某主张已经偿还本案中的部分欠款,应当由其承担证明责任。尽管刘某承认张某归还2万元的欠款,并不能免除张某的证明责任,更何况刘某不是承认其偿还的2万元是归还本案中的3万元的债务。因此,应该由张某就其答辩观点即“对其2005年欠刘某的借款所借金额是1.5万元,不是2万元”,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张某不能就该抵消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导致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所以法院应当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主张时,在对方提出异议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对自己有利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既然在答辩中主张其已归还2万元,但在原告刘某提出“还款是归还张某在2005年所欠的2万元借款“异议时,被告张某就应当提供其归还的2万元是归还欠刘某2008年6月3万元的部分欠款的证据,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张某也承认2005年欠原告刘某钱,虽然金额是1.5万元,但在其归还2万元后没有说明是归还那一笔欠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归还先到期的债务。因此,假设2005年被告张某欠原告刘某欠款是1.5万元,在其归还两万元欠款时,他没有要求收回原告刘某的3万元欠条,重新向原告刘某出具2.5万元欠条时,视为被告张某归还原告刘某2005年的欠款,多支付的可以算是被告张某同意支付的利息。

所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6月份的借款合同没有变更,被告张某已经归还的2万元借款应当认定是对原告刘某2005年欠款的归还,因此,被告张某仍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刘某3万元欠款的义务。

作者: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梁先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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