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婚前赠与存折未更名可否生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去年6月,陈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男),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今年1月登记结婚。可婚后不久,双方就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虽然目前两人已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婚前张某给陈某的一张3万元的定期存折(至今仍为张某名)发生争执,现陈某主张对该存折内的3万元享有所有权 。
【分歧】
婚前赠与存折未更名可否生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享有所有权,张某赠与陈某存折且交付了存折,赠与合同生效,陈某享有这3万元定期存折的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享有所有权,虽然张某赠与了陈某存折且交付了存折,但存折只是权利凭证,张某并未实际交付财产,赠与合同未生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正如徐索华同志在文中所指出的虽然陈某与张某之间发生的是离婚纠纷,但该存折引起的问题却是一起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但徐索华同志认为赠与合同属于典型的实践合同观点是错误的,正是由于前提的错误,因而导致结论错误。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属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民通意见》第128条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两者规定冲突。因《民通意见》系司法解释且制定在前,而《合同法》系人大立法且制定在后,故《民通意见》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失效,我们应当依法将赠与合同认定为诺成性合同。
其次,存单(存折)是银行凭以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凭证,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约定。存单是表示金钱债权的完全的有价证券,即存单权利的产生与行使以存单的存在为必要,存单权利人可以就存单上所载的金额向银行行使支付请求权,请求支付的是金钱,而非其它物品或劳务。但存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存在争议。一般而言,存单还是一种提示证券,存单权利人享有存单权利以占有存单为必要,为了证明其占有的事实以行使存单权利,必须提示存单,如存款人向银行请求付款,存款人必须填写取款凭条并同存单一起交给银行业务员。当然这有例外的情况,这就是存单遗失时,存款人可以根据法律和银行的具体规定进行挂失或者支取存款,以保护存款人利益。我国立法对所有权转移根据标的物系动产还是不动产采不同立法例,对动产采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动产采变更登记时转移所有权。因此,不论存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但显然属于动产。故张某赠与陈某的存折,表明张某有赠与陈某财产的意思表示,陈某接受了存折就意味着同意接受赠与,这时合同成立并生效。张某将存单交付给陈某的行为是对赠与合同的实际履行,存单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最后,该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2)受赠人对赠与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4)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故根据该法规定,张某与陈某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没有进行公证,也显然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但因赠与的财产(存折)已经履行,陈某又没有做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行为,故张某不可以撤消双方之间的赠与。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吴长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