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存折未更名可否生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去年6月,陈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男),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今年1月登记结婚。可婚后不久,双方就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虽然目前两人已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婚前张某给陈某的一张3万元的定期存折(至今仍为张某名)发生争执,现陈某主张对该存折内的3万元享有所有权 。
【分歧】
婚前赠与存折未更名可否生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享有所有权,张某赠与陈某存折且交付了存折,赠与合同生效,陈某享有这3万元定期存折的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享有所有权,虽然张某赠与了陈某存折且交付了存折,但存折只是权利凭证,张某并未实际交付财产,赠与合同未生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陈某与张某之间发生的是离婚纠纷,但该存折引起的问题却是一起典型的赠与合同纠纷,尽管陈某与张某之间存在赠与合同,但由于陈某并未实际取得该笔财产,所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因为存折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是权利本身、并不包含价值。因为张某赠与陈某的是一份权利凭证即存折,只能表明张某有赠与陈某财产的意思表示,陈某接受了存折就意味着同意接受赠与。但因为赠与合同属于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即一般情况下只有赠与的财产实际交付以后,赠与合同才视为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该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张某,而没有变更为陈某,因此,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即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并不生效,所以陈某无权要求张某履行赠与合同、交付3万元或将存折变更到自己名下。
《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张某与陈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既没有进行公证,也显然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所以张某可以随时撤消双方之间的赠与。
现在双方既然已经就该存折产生了争议,就说明张某已经不愿意赠与陈某这3万元,而且这3万元属于张某婚前个人财产,陈某也无权要求分割。因此,陈某对这赠与的3万元不享有所有权,赠与合同未生效。
作者:永丰县人民法院 徐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