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远离高压电击伤害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电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但是它同时也给我们的生命带来了一定的危险,并且其危险性随着电压等级的升高而增加,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及配套法规都作出了规定,来规范我们的日常行为,让我们远离高压电击伤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电击伤害的案件还是常有发生。
案例一:攀爬火车被电击
刚来北京打工的王某从其打工的场所进入某车站站区内,攀爬到停留在该车站内火车道上的一辆火车车厢顶部,被接触网高压电击伤,后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王某的父母以车站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攀爬火车被电击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王某的父母三万元。王某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王某的父母八万元。
法官析案: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61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等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因此,攀爬火车是非常危险的,同时也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法律规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认定为行为人自身有重大过错,从而减轻铁路部门的责任,要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影响铁路运输的安全,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电线杆下堆杂物致人损害
小刘(10岁)与同学在放学回家途中,看到路边电线杆下堆了很多沙石,就上去玩耍。这些沙石是某商贸公司装修临时堆放的。小刘在玩耍的过程中不慎被沙堆上方电线杆附近的高压电击伤,随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伤愈后经过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后经法院的审理,判决商贸公司赔偿小刘八万余元。
法官析案:
根据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如下行为:(1)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2)烧窑、烧荒;(3)兴建建筑物、构筑物;(4)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本案中,商贸公司在按标准设置的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下堆放沙石料,且该沙堆最高点距电线高度明显不够安全距离,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上述规定,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并且在供电局发现其违法行为并告知清除后,仍不予清除,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判决商贸公司对小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与电力设施超越安全距离
史某申报宅基地,后经批准建房,其房屋的正房西墙距西院墙7.4米,西院墙距高压线导线水平距离4米,高压线导线距地面垂直距离7.5米。2005年史某未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向镇规划科办理相应的翻建手续,也未与该高压线的设备管辖部门进行协商,私自翻建住宅时将房屋增高,又将正房向西延伸至高压线下,使房屋顶部距高压线导线垂直距离仅1米多。在建房的过程中,史某在登上房屋顶部施工时,与高压线发生接触,触电后自房顶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史某之妻遂将某供电段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须承担责任。
法官析案:
我国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1—10千伏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电力设备安装标准》也要求,10千伏导线对地面的最小允许距离为6.5米,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3米,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为1.5米。
本案中史某的房屋在翻建前导线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导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均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但是史某未经批准私自翻建住房,使得房屋与电力设施的距离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史某是在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房屋时触电身亡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其实,在生活中发生的很多高压电击伤害案件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我们注意了自己的行为,这些损害是可以避免的。在此想给大家提个醒,对以下几件事要格外注意:
1、车站的站区(尤其是货运车站)聚集了很多火车机车和其他有危险的设施,所以尽量不要随意进入车站站区,尤其是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家长应当多加教育和看护,让他们远离火车机车、电线杆塔等危险设施,更不要为了玩耍而攀爬火车。
2、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进行了特殊的保护并设立了保护区,因此,在生活中要注意与电力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尤其是路边的变电箱、电线杆等常见的设备,不要近距离接触。
3、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能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例如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植物,堆放杂物以及进行机械作业等。
4、不要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危及电力安全的行为,例如盗窃、破坏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等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因为这些行为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只能由行为人自负责任。
电的运动形式看不见,摸不着,我们也很难控制它,因此,大家要规范自身的行为,不要“以身试电”。
作者:李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