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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子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1-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金女士夫妇婚后没有生育,领养了一个小男孩,取名章某,并将其抚养成人。若干年前,章某结婚成家自立门户,金女士和丈夫老章先后退休,之后老章不幸病故。此时的金女士多想章某能够尽些儿子的孝心,经常给她一些关心照顾,不料章某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满足她的愿望。尤其是一次金女士患病住院,整整半个月内章某仅仅去探望了一次,金女士为此既伤心又气愤。出院后,她对章某说:你如今想要遗弃我了,好吧,我们就彻底“拗断”。几天后,金女士一纸诉状递进法院,要求与章某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他支付十余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章某同意解除养母子关系,但却不承认自己有遗弃金女士的行为。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金女士与章某的养母子关系。鉴于金女士要求章某支付十余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章某仅同意适当给予经济补偿,以感激金的养育之恩,法院判决章某给予金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此后一方上诉,市二中院作为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审判决。

【评析】

第一,我国“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收养关系一旦解除以后,双方的身份关系有什么变化?显而易见的是原先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而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三,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其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从这些规定来看,能够对当初付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获得补偿的有两种情况,其一是遭到成年养子女的虐待、遗弃,其二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养父母没有虐待、遗弃养子女的。本案中的金女士,虽然认为自己被章某所遗弃,但是她没能举证证明。另一种情况是养父母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当承担养父母的生活费,而金女士也不属于这种情况。既然如此,法院为什么判决章某给予金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呢?这是因为考虑到金女士抚养章某多年,如今退休收入也不高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章某给付金女士一定数额的钱款以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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