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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谈《妻子伪造委托书出售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在萍乡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登记为两人的名字。2004年,因丈夫张某长期在工作,夫妻关系不和,妻子李某准备和张某离婚,并打算卖掉双方居住的房子。2005年,李某伪造了张某同意售房的委托书,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后张某发现后,将刘某诉至法院。

[分岐]

伪造的委托书能否构成表见代理?刘某能否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构成表见代理,刘某是善意取得,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不构成表见代理,刘某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管析]

笔者对上述两种意见均不苟同,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但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故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本案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持伪造的张某同意售房的委托书,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刘某在对李某伪造委托书这一事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完全有理由认为张某委托李某售房是真实的,因而本案构成表见代理。

三、买卖合同有效。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作为抗辩。故本案张某不得以未授权李某为由而抗辩买卖无效。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该买卖合同有效。

乐平市人民法院 洪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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