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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发布日期:2011-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本文试就其概念、特点、适用后的法律后果、穷尽执行措施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对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等予以简要分析。
【关键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概念 特点 认定标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在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文件《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现就此相关问题谈谈本人的一点粗浅见解。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

简单说就是对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终结这一次执行工作程序的结案制度。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中,必须告知申请人,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特点

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

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

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不同后果:

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

3. 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启动不了。

四、穷尽执行措施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穷尽执行措施;二是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穷尽执行措施,首先应当做到四查,即查存款、查车辆、查房产、查投资。针对法人穷尽执行措施是指:(1)在人民银行调查开户登记情况,商业银行调查银行存款;(2)在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土地、矿产;(3)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调查房地产;(4)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股权、投资权益、商标注册、专利;(5)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6)在证券交易部门调查股票;(7)在其他部门调查财产。

针对公民穷尽执行措施应做到:(1)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以及邻居、亲朋好友进行调查,调查其家庭收入、房产、车辆等情况;(2)在被执行人住所地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屋产权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到期债权以及开办企业等情况;(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亲朋好友、邻居调查其下落情况。

其次,无论是法人还是公民,在完成上述调查措施后没有查到财产,还要做到:(1)完成强制报告财产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威慑执行措施;(2)适当采用了审计和搜查手段,对妨害执行的行为适用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悬赏执行。完成上述调查措施才算穷尽执行措施

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则应认定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其财产,但不等于可供执行财产,在剔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生产最基本费用,如:(1)生活必须费用;(2)基本居住条件;(3)必需的生产资料;(4)未成年人就学费用等,剩余的才是可供执行财产。

在穷尽执行措施中,要特别注意“穷尽”的证据的收集,必须将所取各种调查措施的材料,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书面确认材料、被查询单位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法院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归入案卷。

执行人员是否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这个认定权应由法院审判监督部门(如审监庭,或执行裁决庭)组成合议庭来评判认定,从内部监督制约的角度来监督执行实施部门的工作。

五、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应注意的问题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

2.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在下达裁定前应告知申请人,若申请人有异议,应另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

3.必须告知申请人,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再次执行。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现实工作指导意义

1.利于执行整合资源。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时终结,使其处于待执状态,在具备执行条件后重新执行。有利于执行部门摆脱无财产积案形成的包袱,让执行人员不再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上做“无用功”、“白跑路”,将有限的执行资源用到有财产而执行不了的难案上去。

2. 利于加大申请人协作力度。部分申请人拿到判决书后,就坐等法院通知领钱,认为执行不能和他无关,法院判决书成了法院承诺书、担保书,“欠债不还找法院,判了拿不回闹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利于加大申请人举证力度,使申请人在理性状态下维权。

旬邑法院 樊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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