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人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二、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应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应查看企业名称,看该名称与拟签合同主体的名称是否一致;查看注册资本,看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如差别较大,则可能风险也较大;查看企业经营范围,看拟签合同业务是否在经营范围内,特殊商业活动是否具有特定资格,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 如签约主体为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如果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授权)?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在分支机构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公司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三、签约对方为代理人时,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既要审查代理人有无权代理权限和还要审查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授权是否清楚,权限范围及是否失效。一旦代理人被认定为无权代理或代理人超越权限,那么就不能要求被代理公司承担责任,所签订的合同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公司不对合同进行追认,将给合同另一方造成巨大的损失。 四、签约对方为法定代表人时,应了解对方的公司章程,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约是没有问题的,虽然《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由公司来承担,但是在民事行为中,一般遵循"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在公司章程里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制约,而法定代表人超载公司章程赋的权限时,他签署的合同就可能处于效力待定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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