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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可以退还彩礼?
发布日期:2011-04-09    作者:110网律师
河南南阳的王先生来电咨询:王先生的儿子经亲戚介绍认识了同乡的李某,双方经过短暂接触后,经媒人协调,王家出30000元作为定亲的彩礼,并于2010年元月份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由于男方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性情不和而准备离婚,想咨询一下律师,这种结婚时间很短的情况,彩礼可以退吗?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解答: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现在的情况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只是属于同居关系。根据双方没有结婚登记的事实的存在,彩礼是应该退还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所以根据此规定,王先生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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