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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1-04-09    作者:110网律师
郑州的王女士来电咨询:王女士与丈夫张某在20015月领取的结婚证,2008年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的小女儿由其丈夫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2009年底,张某再婚,王女士感觉女儿跟着后妈生活,容易受欺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想通过法律途径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想咨询法律对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具体规定?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吴建华解答: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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