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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奎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知识全面,工作责任心强,认真负责。法庭上冷静沉着,能言善辩,谈判中亲切、灵活,具有十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诉讼实务和非诉讼实务方面都卓有建树,先后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孙奎律师致力于诉讼实务的钻研,在刑事诉讼实务方面取得不凡的成绩,
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胜诉率达八成以上。
当代中国乡村的既有秩序是“伤筋动骨”,村庄自主解决纠纷的内生能力衰退,宗族力量、伦常秩序、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传统规制方式明显弱化,难以独立完成治理功能。 二元结构使当代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呈现出多重力量交合的面貌,它将长久地生长于古老的中国大地,直至乡土秩序的彻底变革与现代法治的完全下沉
在我看来,现代乡村的法治背景已经不再是费孝通先生所言的乡土社会,现代村民也不再是秋菊时代的一张白纸,乡土中国在经历了大规模城乡流动、进城务工之后已经被抽离了足够多的劳动力,而变成“离土中国”。当然,今年所表现出的大量农民工滞留本地务工的现象又有发展为“归土中国”的趋势,在这样一个宏大的时代背景下,目前乡村的秩序格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现代传媒通信长驱直入,深刻改变了乡村生活方式和法治理念。电视、手机、网络、广播的普及为村民提供了大量“官方”或“非官方”的侧面信息与评论。强大的传播能力使它为其他法制传播途径所无法企及,它几乎决定着“送法下乡”的进程表。
第二,“乡绅”或宗族力量日趋削弱。大多以家庭为单位,“各家忙各家”,没有了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使得原来处于互助关系核心地位的“乡绅”或宗族力量日趋削弱。“德高望重”也不再是介入村庄公共事务的必备条件。运用“宗法之规”也仅仅作为一种参考,失去了话语权。
第三,道德规范对越轨行为的惩治从行动转为言语。传统秩序中违反道德的越轨行为成本巨大,名誉、面子、财产、人情皆损,而当下乡村道德惩戒的合法性仍需以法律价值标准为尺度。
第四,村民价值观变化颇大。现代村民价值观大多以己为中心,以小家庭为范围,追求财富排序的向上流动,遗弃了财富获取手段的道德评判。所以,一方面是自上而下,国家力图倡导集体主义道德秩序;另一方面,自下而上的自发性的财富秩序。
从社会的视角看,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之后,在经历了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体制改革与转型之后,当代中国乡村的既有秩序“伤筋动骨”,村庄自主解决纠纷的内生能力衰退,宗族力量、伦常秩序、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传统规制方式明显弱化,难以独立完成治理功能,而法治新秩序还没有足以下沉到底层。当代乡村治理秩序正呈现出新旧交替、多元治理方式“混搭”的现象。
从法律的视角看,在经历了一系列立法、造法运动,司法改革运动、送法下乡运动之后,村民面对纠纷的策略也有了一定的变化。乡村的纠纷解决的主要策略,首先是调解。调解主要集中在建房纠纷、土地争执与家庭矛盾。村干部还是主要调解人,因为他们既是官方的代言人,又是熟悉乡土逻辑的当家人。
其次是和解。中国人解决纠纷有个特点,如果能“双赢”固然皆大欢喜。如果达不到“双赢”,“双输”也是可以接受的,“一赢一输”是不可以接受的。“双输”意味着双方依然不相上下、利益依然悬而未决、“谁也没有占到便宜,谁也没有失去面子”。于是就出现了“耗”的局面。如果先将纠纷冷冻搁置,继续过日子,当一切恩怨已成记忆时,日常往来就会恢复,关系就会得以修复。所以,解决纠纷的最好武器不是法律,而是时间。
村民面对纠纷并不在意个案的公正性,更为务实且功利地采取任何管用的方式,有时法律是被“借用”的。所谓“借用”,是既“信”又不全“信”,法律对己有利者则用之,对己无利或不利者则弃之。一方面穷理好讼,一方面内敛忍让,“厌诉”与“健诉”左右逢源。
其实,我们可以发现,村民的策略是多元的,根据需要综合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这种策略背后的内在机理与本质因素是什么?
村民策略选择背后实际上是以生存结构为导向的生存利益的权衡,即一个是由国家司法所调整的纠纷利益本身的分配,一个是其背后的长久相处中的可能性利益得失,对纠纷双方长久共处的整体考量,对未来生存关系的全面权衡。在这两个利益之间,村民必须有更为深入的权重比较,否则,受损的还是村民自己。而现代司法是一种格式化的司法,统一的规则与标准有时难以符合村民日常生活的逻辑,所以村民遗弃诉讼,寻求更为柔和的调解,或更为激进的上访,法律是不理解的。
那什么又是村民面对纠纷的策略基础与根据?具体分析,首先是关系网络中的双重策略。我们发现,村民解决纠纷区分两种类型:一是对“外人”,一是对“自己人”。对“外人”采取“陌生化”处理,强调权利义务的法律分配,进行冷酷的诉讼与毫不留情的争夺;对特定的“自己人”采取关系缓和与修复的互动策略,强调群体关系中的成员意识,注重特定生活情境中的持久交往与长远利益。可以说,前者是“类别化”的司法途径,后者是“关系化”的生存(生活)途径;前者可以通过诉讼即时解决,后者却只能依靠持久的生活逐渐消磨化解。这正是村民的“精明之处”。今天的村民已经不是对法律一窍不通的“秋菊”,而是既善于利用法律,又小心规避司法可能造成乡土关系损害的“聪明人”。
其次是纠纷解决中的双重秩序。表现为外生秩序和内生秩序。外生秩序是以国家法律为主体组成的“硬规范”构成。外生秩序在村庄以外建立,且在相对完善之时进驻村庄。充满“刚性”,它需要“区分”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法律等等法律语境。内生秩序是在长久的日常交往中历练沉淀出一套潜移默化的机制,包括正在萎缩的宗族力量、伦常秩序、道德规范、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等传统规制方式。相比较外生秩序,内生秩序则更强调家庭的整体利益,而非独立的当事人;更强调面子与人情上的平衡,而非单纯的诉讼利益;更强调情与理的权衡、人际交往关系的调和,而非纯粹事实与法律;更强调长久相处中的情感交换与利益互惠,而非一案一判。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所以,一方面,矛盾纠纷可以在内生秩序中通过“体内循环”得以消化,也可以寻求“体外循环”得以“透析”。这样的双重秩序正是“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法律治理”与“乡俗治理”等一系列二元对立关系的反应。这种二元结构使当代农村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呈现出多重力量交合的面貌,它将长久地生长于古老的中国大地,直至乡土秩序的彻底变革与现代法治的完全下沉。
(作者栗峥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