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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
发布日期:2004-09-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法院工作主题,就不可避免地隐含着法官制度即将进行切肤割体的变革。人们怀着对这一主题的殷切期望,强列呼吁要有一支能够担当重任、实现这一主题的高素质法律专业化队伍。在这个大背景下,法官职业化的提法呼之欲出。它既顺应了人们对“公正与效率”的美好寄托,又迎合了现代法治发展的方向,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官职业化既是社会法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标志,又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笔者在为法官制度重大发展和完善欢呼的同时,不无疑虑的想到,传统的思想、现行的体制会不会支撑这一新事物健康的成长,法官职业化的道路能否一路畅通,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法官职业化内涵

  职业化,意味着专门以从事某类工作为业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法官职业化,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的趋势。法官职业化主要包含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从事专门的工作,即以定纷止争,解决表现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为职业,它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不同;二是具有独特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即不仅包括理论素养和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当包括实践素养、审理技能和经验,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三是职业化应当包括优秀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具有高度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刚正不阿、公正和有效率地裁决社会纠纷和社会问题;四是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地位。一切均超脱于人情世故,只服从法律,抛弃各种利益,唯法至上。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关键。法官职业化对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职业化形成法官群体的同一性,有助于法制的统一,维护法制的统一需要高度同性化的司法操练,这种同性化,体现在同一群体的执法者身上,要求他们有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术语、思维方式、工作程序和适用标准。同一性执法群体带来同一性的法律运行程序和技术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随心所欲的个人专断,使法律公正的标准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同时,我国立法相对社会发展的落后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这在司法实践中,给执法者留下了充足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没有同一的司法意识和职业道德,同一类型的案件会因办案人员不同而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处理结论,这会极大的影响法律权威性和法制的统一性。二是职业化带来法官的高素质,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取决于法官职业化的程度,法官职业化的最终目标是法官精英化,所谓精英必须是少而精,而且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社会阅历。同时要有较高的道德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只有通过这样一个高度专业化的特殊司法职业群体通过近似完美的规范司法操作和极具震憾的人格魅力才能征服周围的人。使人们足以认可法官是社会正义化身,法官是社会的良心,法官对某个具体案体的处理就是社会正义的最终体现,同时也可以让人们相信通过法律手段能够得到一个符合社会公正标准的处理结果而愿意寻求法律保护。同时也可以减少当事人因大量的错案而提起的各种申诉、缠诉,达到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当然,要达到这种效果,必须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职业队伍为前提。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官职业化可以说是人们普遍的期望。三是高度的职业化司法操作,可以有效地缓解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法官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通过其他手段已解决不了的、复杂和严重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官是社会冲突最后防卫者、治疗社会弊病的医生、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者。是一个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减压阀,这是由法官职业的性质所决定的。他们通过一系列高度职业化操作,能够把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纳入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使这些问题转化为技术化的法律问题,从而使得难于解决的政治、经济等僵局在客观中立的法律基础上,得出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法律方案,尽管这种转化并不可能真正改变纠纷的社会性质,但它至少可以如同魔术师的“障眼法”一样,使人们相信法律问题不等同于其他社会问题。如近几年,一些企业改革改制中存在的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令政府十分尴尬,但又无可奈何。但是依照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来解决,规范操作,既使政府从矛盾中解脱出来,又使企业的职工能够接受经过法律处理后的结果,从而达到了消除社会矛盾的目的。

  二、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意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把法官看成了大众化的职业,国家干部成为所有包括法官在内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所以法官的职业保障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甚至在一些贫困地区还赶不上一般行政部门。《法官法》颁布以后,法官的任职、惩戒、待遇、身份保障等方面的问题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从全国来看,法官的职业保障有了明显的进步。但各地发展并不平衡。在经济发达地区,《法官法》的各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贯彻的比较好,但在经济贫困地区,仍然没有得到要本性改善。他们仍屈服于各种地方势力之下,在生计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谈司法公正、独立审判等问题显得言不由衷、勉为其难。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笔者从事基层审判工作多年,认为法官职业保障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职业权力无法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宪法赋予的职责的权利。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部分地方官员眼里,法院就是地方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法院独立审判必须在政府允许的范围进行,政府三提五统、计划生育之类的事也给你下的有任务,必须完成。一媒体报道,一个乡镇书记对法庭作了这样一条要求,凡是起诉镇直企业的案件必须经他同意才能立案。大家可又想一想,在这么一种环境下办的案件,谈何司法公正。探其根源,主要是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不能容忍在国家体制内存在一个独立的能够审查其他国家机构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法的审判权存在。所以法官要求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美好愿望,只能是一句空话。二是职业地位无法保障,现行法院体制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予以保障,现行法院体制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予以协管。法院干部的人事任免权属于地方党委。包括法官的级别,虽然由法院系统评定了法官等级,但是,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法官级别是高低实际上仍然以公务员的行政级别为标准。在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科处局级的法官称谓司空见惯,法院的用人说到底,还是地方组织部门一句话。由于地方组织部门不是十分了解法院的业务,标准最看重的还是政治素质,或者说看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服从大局,而启用这种服务大局的人往往是以牺牲法律为代价的,这也为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埋下了伏笔。另外,地方看重的还有综合素质,主要是管人管事的能力,而不是法律专业水平,这正是与与法官职业化背道而驰的,一些地方党政要员为了落实行政级别,被安排到法院任职院长和庭长。他们这种所谓“综合素质”很强的人管人管事可能有一套,但是办起案来,水平却不敢恭维。这样,形成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管理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这本身就阻碍了法院职业化的进程,同时,也使一部分优秀法官被埋没,不能被提拨到重要岗位上来。一部分法官因为原则性强“不听话”,而被淘汰,在这种用人环境下,难免会造成法官队伍良莠不齐。真正有法律专业知识、原则性强的精英,不愿到法院工作,而愿意选择律师等社会工作者,造成人才流失。所以,有的新闻媒体报道律师比法官水平高的问题确实不是稀奇事。三是职业俸禄偏低。目前,法官的工资由地方财政按照公务员系列套改工资。行政级别越高、工龄越长,工资就越高。《法官法》所规定的薪俸待遇形同虚设,这种低收入水平,对法官的清正廉洁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我们不敢奢望象发达国家法官一样,一个法官的收入可以养活一家人,但是起码要保证一般家庭中等收入水平。有这样一个经典故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警察抓住了一个小偷。小偷对警察说:“我给你100元,你放我一马?”警察说:“不行,难道我的人格只值100元;”小偷又说:“那我给我1000元,怎么样?”警察又说:“不行,你也太小看我了。”最后小偷又说:“给你3000元怎么样?”警察忍不住大声喊道:“不准再说,我快要承受不了。”这个故事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实际上,每个人都有贪欲,只不过每个人的心理底线不同而异,有的人给50元就会放弃原则,而有的人给1000元甚至更多的钱才会放弃原则。所以说清正廉洁只能说是相对的。所谓的清正廉洁只不过是底线高些罢了。这除了个人品德的因素以外,还有个人的经济状况也起了非常重要,试想在一个贫困地区,法官收入非常低,妻子、子女全下岗,全家人食不裹腹,衣不遮体,在这种情况下,要这位法官在金钱在诱惑面前谈公正司法,勉为其难,有失常理。由于受以上三个方面的影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技能偏低、职业品质无法保证。

  三、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的努力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从历史来看,法官在我国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法官长期被视作政府官员来对待,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以及人民法院改革的逐步深入,法官职业化这个一直被人淡漠的科学命题,被历史性地摆在了人民法院的面前,成为一个极富时代特征的法治课题。专业化、同质化的职业法官要求,成为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从我国目前的法官现状来看,法官职业化却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而要真正实现法官职业化,必须具备职业化赖以存活的各种社会保障和操作性强的制度设计。这是我们在大力倡导职业化的同时,必须冷静思考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努力。

  一是强化法官职业技能保障。要根据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着力培养法官的职业技能,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其一是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改变以前法官职业入口和行政机关入口一样,公务员考试是门槛,法院内部业务考试是陪衬的现状。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确保准许入的人员一开始就具备良好条件、较高素质。新任命的法官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在法官培训机构培训一段时间后才能上岗;其二是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名额的前提下,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优。上级法院新录用法官,先到基层法院、法庭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拨到上级法院,使上级法院的法官具备足够的审判实践经验;其三是严格选配法院领导干部,法官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说明,法院领导干部应是法官或者“具备法官条件”。这是最基本的任职条件。由于法院领导干部不同于一般的法官,不仅自身可以审判案件,还要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对法院工作和法院进行管理和协调,应当比普通法官具备更高的职业素质。目前,法官的管理体制是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法院管理为辅,法院要严格执行《法官法》,加大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协管制度,认真选配好一把手。要敢于坚持原则,对推荐到法院领导岗位不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提出更换人选的意见。同时要与地方党委沟通协调,将优秀年轻干部下派到基层法院、法庭锻炼,使他们尽快成长,担当法院重任;其四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建立科学管理的法官管理机制、合理地确定法官员额,将真正优秀人才选拔出来,担当行使审判权的重任。一部分原来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将担任法官助理。实行这项制度,可以使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也可以避免法官与当事人等单方面接触,确保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也有助于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建立一支稳定的专业化的书记员队伍,也将有力地促进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建设;其五是完善法官职业培训机制。法官的继续教育,在我国具有特别的意义,在现有法官的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不尽人意的情况下,加强对现职法官的培训尤为重要。同时,我国法官的职业化、同质化的基础实际上是在不断变化的,由于所处环境不同,接受新知识、新信息的程度不同,致使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理解差异很大。所以,完善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对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非常必要。

  二是强化法官职业品质保障。职业化的法官品格、判断力、权威性、忠于法律等个人素质和修养十分重要,对法官的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等方面有更高的品质要求。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载体,尽管其职业能力使他们掌握了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法官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高尚职业精神相结合,法官职业才可能与社会大众具有亲和力,才有可能在社会中求得充分的身份和物质保障,并在司法独立的意义上获得令人羡慕的自治“特权”,进而赢得被社会大众所尊崇的职业声望。美国关于法官的六条标准,都是关于道德和品格的,没有一条是专业的,这一点对我国法官的任职标准有着较好的借鉴作用,也体现了一名法官的潜在的本质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法官也注意三个方面的职业品质培养,其一是职业信仰。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利益观和价值观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这种大环境下,要形成法官的职业化队伍,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对法官的职业信仰有特定的要求。在法官对法律忠诚还是对长官忠诚这个问题上,可能很多人都会选择忠实于长官,因为对他有利益,而放弃对法律的忠诚,这对职业化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要形成一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职业化队伍,就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把法官的职业信仰统一到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和对公平、正义、自由等人文思想不懈追求的法治之路上来。各种法律才会得到坚决的贯彻实施,法制统一才会得到真正的实现;其二是职业道德。简单的说,法官必须是平常所说的好人,即富有同情心、正义感。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并不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而是源于对个案的观察和感受,法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审判活动、严格的审判程序、恰如其分的结果,会使公众油然而生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也会形成一种独特的人格魅力,左右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成为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同时,审判活动是一种公开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使得法官的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社会示范作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参与审判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产生极大的影响。只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才能使法官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积极倡导者和躬行实践者,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其三是职业修养。所谓修养是一种与身俱存的、内在个人气质和品质。法官作为一项有职能有权利的特殊的职业,到底要具备一种什么标准的职业修养,才能满足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呢?笔者认为,职业法官必须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慎权,就是法官要正确对待手中的审判权力,不能把手中的权力变成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慎欲,就是法官要心无杂念,克制欲念,淡泊名利,廉洁为官。慎微,就是法官不要因为邪恶小事而为之,谨防“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慎独,就是要求法官深居简出,少参与各种社交活动,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在做到“四慎”的同时,要注意其每一句司法用语、每一次司法活动,树立法官司法文明的新形象。

  三是强化法官职业制度保障。法官职业化,从根本上来说是制度设计和保障的问题。在利益和价值观念多元化的情况下,忠实执行法律也时常会引发强大的社会压力,而这个压力,不应由法官个人来承担,而应由整个法官群体和整个制度来回应和化解。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官谁做出不受欢迎的判决,就要单独面对这种压力,这是不公正的。如果一方面要求法官对法律保持忠诚,另一方面又不时让法官个人来支付制度成本,这与法律程序的理性化是矛盾的。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首先要有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这不仅意味着要有健全的立法,而且还要有法律实现的制度保障,即要有公正的司法和相应的司法制度。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需要建立起哪些保障制度才能够推动法官职业化的进程呢?笔者认为,其一是要建立司法独立制度,司法独立实际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院系统外部独立,由于受我国现行宪政结构影响,法院不仅要处理好与立法机构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处理好与行权机构的关系,由于权力配置的技术性原因,司法实际上依附于行政。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和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完全合一这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法院受制于行政的现实。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切断资源提供者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力与影响力,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法院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来进行管理。省一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对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中央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为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还可以考虑打破行政区划,实行跨行政区域设立法院,确保法院系统的独立。另一方面是法院系统内部法官独立,要做到这一些,法院有很多事情可以做,譬如,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实行法官遴选工作制度、法官定额和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对法官独立地位的形成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完善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基二是建立法官职务保障制度。法官由于其超然的中立地位,决定 了只服从法律和事实的本质。其公正判决必然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不可能达到人人满意,司法活动的风险性要求法官必须有可靠的职务和地位保障。我们不奢求英美国家的法官终身制,但是必须对法官职业的稳定性给予一定的保障,应明确规定法官除非违法犯罪和严惩违反法官职业操守,不得移调、撤职、免职。法官的选任(下转第22页)(上接第19页)和免职都要由一个法院为主,同时包括党委、人大、政府官员以及律师界知名人士等组成的司法委员会行使权力。只有对法官身份给予充分的保障后,法官才会全身心的投入到公正司法活动中去;其三是建立法官待遇保障制度,法官由于肩负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任,时刻面临着各类诱惑,再加上要求法官坚守社会正义,必须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风险。因此,法官必须拥有稳定的有法律予以保障的高额薪俸,法官的薪水应以法律形式予以保障。如果法官薪俸受到克扣,法官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请求其应该获得的薪水。此外,任何级别的法官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应原则上不变,只有对法官实行高薪制度,才能养成法官廉洁的司法品质,才能有足够的底气抵御外来的影响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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