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法官队伍的现状谈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艰巨性
发布日期:2011-04-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官职业化,顾名思义,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有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职业化与大众化相对,是说法官这—职业与其他一般行业、职业有着质上的不同和特殊的要求。
法官职业化,最早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和—些专家学者的论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才将法官职业化作为法院队伍建设总体思路正式确立下来,从此,法官职业化建设才算步入正常轨道。
法官职业化,即法官职业的专业化,对从事法官这一职业的人群提出了特殊的、专门的、较高的要求。现代社会,主张法治的国家都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因为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调节社会矛盾、平衡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枢纽”和“凋节器”,如果司法者缺乏必要的执法素质,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得到严格遵守,甚至会从根本上损害社会的法制秩序和法律的权威。因此,法官职业者的素质决定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
—、我国法官队伍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法官队伍是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与人民法院同时创建成立的。当时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主要来自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青年知识分子,他们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有建设新中国的热情,但法律知识是比较缺乏的,更何况当时正处于新民主主义法制观开始向人民民主法制观转变时期,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尚未成型,各种法律尚未制订,法院审判人员办案凭的多是党的各项政策、行政命令和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伦理观念。1957年以后,党把阶级斗争作为社会主要矛盾来抓,在法制建设上只强调法的阶级性,把法单纯地看作专政工具,在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法律和法制建设受到质疑,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系列正确的司法原则和制度遭到批判,在政法工作中普遍实行“一长代三长”,法院大批人员被调离,一些法院被撤销,更毋淡法院人员的充实与提高。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公检法被砸烂,各级法院的组织机构基本瘫痪,由部队实行军管,审判人员大多被“遣返”,审判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73年,虽恢复了人民法院,部分人员重又回到工作岗位。但法院的作用并未得到发挥,法官办案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浩劫结束后,尤其是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为当今时代的主旋律。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民法典、诉讼法典相继诞生,一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纷纷出台,据初步统计已有近二万部,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治国方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矛盾相互交织、迭荡,人民法院打击犯罪、定纷止争、调节社会秩序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突出。
随着案件数量的大幅度上升,人民法院的人员数量也逐年增加。以我院为例,1978年全院共有18人,1983年达到58人,1993年为88人,1998年为105人,2001年为108人。法院人员虽然有所增加,但与案件的上升幅度相比不成比例,特别是在审判—线的法官逐年递减。2002年实行机构改革人员缩编政策后,我院人员由109人下降到86人,其中具有审判职称、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仅36人,与所承担的愈来愈繁重的审判任务愈来愈不相适应。且从法官的构成成份来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1983年12月3l日)38名审判人员中,军队转业干部占40% ;一直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包括文革期间中途离开后又回到法院的)占24%; 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占34%; 党委委派占2%。考试选调1人。法律专业的大专生仅1人,还是从企业单位调过来的。10年后的1993年,在有审判职称的63人中,军队转业干部占46%,从企事业单位、公安等调进的占32%,法院系统调入占6.4%,一直在法院工作的占4.8%;法律专业大中专毕业分配占8%,上级调任占3.2%。再过十年后的2003年,有审判职称的54人中,军队复转军人16人, 占30%;考试选调13人,占24%:从企事业、 乡政府等单位调入12人,占22%;大中专学生分配9人,占16.6%;法院系统调入2人,上级调任期人,各占3.7%。
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中,军队复转军人所占比重最大,最多时达到50%以上;其次是从企业、事业和公安、乡政府等部门调入人员,占三分之一左右。自1993年开始实行考录工作人员以后,考试选调人员比例增大,至2003年已占24%(其中法律专业的仅占30%)。法律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进院的从“零”到占16.6%,人数逐渐增加。
再从法官的学历情况看,1983年,我院38名审判人员中,具有大学文化的2人,高中文化11人,初中文化24人,小学文化1人,其中初、高中文化占了绝对比例(92%)且以初中文化为主。1993年, 我院63名审判人员中,具有大学文化的5人,仅占8%, 大专学历的31人,占48%(其中在职脱产学习的4人,最高人民法院业余法律大学函授培养的11人,经过法律专业[审判]证书培训享受大专文化待遇的10人);高中、中专文化22人, 占35%; 初中文化5人, 占8%。2003年,我院54名审判人员中,具有大学文化的40人, 占74%,其中后学历的31人,占了大学文化的绝大多数(77.5%):大专文化14人,占26%,均为后学历。以上大学、大专学历中,基本全部属于法律专业毕业。
从以上统计情况可以看出,二十年来,通过大力实施人才教育培训战略计划,审判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已从5%上升到几乎100%,且基本全部达到法律专业。几乎所有的法官都参加过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续职培训,法官的文化知识和法律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从目前(统计截至2003底)法官年龄结构情况来看,35岁以下23人,占43%;35岁至45岁20人,占37%;45岁至55岁11人,占20%。自2002年机构改革实行“一刀切”政策(男50周岁,女49周岁—律离职离岗)后,中青年法官成为法院审判力量的中坚力量。我院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平均年龄为38.5岁。
二、我国法官队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调查得知,目前我国法官队伍中存在如下问题制约着职业化法官队伍建设的发展:
1、法官的职业道德还需进一步提升。道德即行为规范,社会上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法官也不例外。法官的职业道德即社会认可的、行使审判权的专门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人格魅力及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按照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一个法官,必须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但是,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极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还不能完全做到公正律己,铁面无私。有的法官仅仅把法官这一职业当成养家糊口的谋生之计,并非出于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和不懈追求,故而屡屡出现法官随世沉沦,堕落囹圄的报道,其中不乏相当级别的高级法官。
2、法官的法律素养还不深厚。作为职业者的法官,应掌握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巧,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在适用法律解决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时能够准确的体现立法的本意和符合法的情理。而目前我国从事审判工作作的人员,特别是审理着我国80%以上各类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大部分均是部队转业、退伍军人和企事业等单位外调人员,他们进院前后虽然经一定培训,但并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和专业的训练,何谈法律知的丰厚和精通。从学历上看,虽然目前法官的学历层次有了显著提高,基本上达到了大专以上学历,但要清醒地认识到,这里面绝大部分是后天通过在职学习(参加业余函投或者自学考试)获得的,在学习的深度、法学理论的理解、法律素养的积累等方面与全日制法律院校的毕业生是无法比拟的。
3、法官的文化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从学科上划分,应属文科范围。法官办案的过程,就是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适用适当的法律规定,依照—定的逻辑推理关系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做出判断的过程。贯穿这—过程表现出来的往往是一系列的法律文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也是最能体现法官办案水平的就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一纸文书,对法官的文化知识、文字表达能力、写作水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毫不夸张地说,作为—名法官,如果在文化知识水平上达不到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法官这—职业是相当困难的。目前我们还有相当—部分审判人员没有受过这方面的基本训练,从而直接影响了裁判文书质量和法官的形象。
4、法官的在职教育培训还不够系统、规范。二十年来,虽然各级法院采取各种措施举办各式各样的培训班籍以提高在职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但这种培训往往是蜻蜒点水式的、即时性的、应急性的培训,缺乏系统性、更新性、制度性的教育,而且时间短、准备仓促,难以从整体上、结构上提高法官的素质。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修订、颁布了许多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国外新的司法理念也不断传入我国,但我们这方面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受教育培训程度,无论是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很狭隘,远远不能满足客观需要。
5、法律人才匮乏,法官后继乏人。自2002年机构改革人员50岁“—刀切”以后,法官员额急剧减少(我院“切”掉24人中法官即占22人),而实行国家统—司法考试制度后,由于考试严格,录取比例过低,绝大多数人员又难以通过考试任命法官(近三年来,我院先后有53人参加全国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通过考试的仅有4人),这种现象如果持续下去将有可能导致“有法院无法官”的局面。以我院为例,全院95人,有审判职称的仅53人,除去从事行政工作的法官,在审判—线从事审判二作的仅有36人。据说这种情况在全省还属比较好的。有的法院目前仅有不足10名法官,一个审判庭平均不到—个法官。这种状况下如何搞好审判工作可想而知。
6、法官地位低下,难以吸引优秀法律人才驻留。这两年为加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各级法院与人事部门联合组织了法院系统统一招录工作人员考试。从报名情况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报者甚多,越往上报名的越多,有的高级法院的报名与录用比例竟达到几百比一。但基层法院的境遇就差多了,门庭冷落,报者寥寥,使许多原本打算只招录有司法职业资格人员的法院不得不降格以求,凡报必收,只期能够达到开考的人数已属万幸,以致出现凡报名参加笔试无论成绩如何均能按招录比例参加面试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待遇低、晋升慢,法院的优秀人才跳槽当律师、下海经商、从政走仕途的事例不断见诸报端,突出反映出基层法官地位低下,法官职位在社会上不具备人才资源竞争力的现实状况。
7、在职法官在繁重紧张的工作压力下,身体健康状况每况愈下,令人堪忧。今年体检结果表明,我院存在健康隐患的干警已达44名,占全部人数的49%,其中直接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有22名。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除了在职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之外,另—原因是法官休养、休假制度未能落实,法官的精神、身体长期处于紧张状态,缺乏必要的缓解、调剂。
三、关于加快职业化法官队伍建设进程的几点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建立一支由社会精英分子组成的职业化法官队伍绝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但也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当前亟需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继续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要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首位,教育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自觉抵制金饯、人情和关系对审判工作的侵蚀和影响,教育法官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忠于职守、铁面无私,不屈不挠地为实现法律的目的而殚精竭虑,在奉行法律方面,具有卫道士的气概和殉道者的气节,要以尚尚的人格品德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独立于各类人群之中。
2、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现有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法律职业者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不仅需要通晓法律,同时还要知道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和填补法律的漏洞。要将法官培训制度规范起来,建立起像律师续职培训—样严格的培训体系,在优秀法律人才尚不能满足法院,尤其是中西部法院、大部分基层法院需求的情况下,重视现有法官队伍的再培训提高,使其业务素质能够始终保持在全社会法律职业中的较高层次,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达到与时俱进的目的。反过来说,再优秀的法律人才如果不能及时、全面地更新、充实知识,面对突飞猛进的法治社会也只能落伍。因此,要改变现有培训仅仅停留在学历教育、门面教育层面的局面,实行法官培训制度观念上的革新,建立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法官培训体系,推行法官定期培训(每年至少1 次,每次不少于1个月)和不经培训不得晋职晋级等强制措施,使法官学院(校)真正成为在职法官强“身”壮“体”的“加油站”、“健身房”。
3、推进司法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法官管理体制。2001年,我国修改了法官法,实行了统—的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举措。把好入口关,提高法官职业准入标准,使法律职业者形成共同的知识背景和职业背景,增进法律职业者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增强法律职业的神圣和尊荣,从而对培养、引导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起到了巨大的示范作用,但对现有法官的管理制度改革方面,还需加大力度。国家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体制,改变现有依公务员管理体制管理法官的做法。要按照职业化的要求,对现有法官队伍重新整合、分流。实行法官员额制度,遴选制度和法官助理制度,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确定法官比例和名额,主审法官实行考试、遴选、任命,根据案件多少,难易程度确定一个主审法官配备1—3名助理法官。上级法院的法官应从下级法院逐级选拔。赋予主审法官独立的审判权,主审法官对其所审理案件负全部责任。建立一整套符合司法规律的、不同于其他类别人员的法官考试、考核、培训、遴选、任免、奖惩、监督等管理制度,真正树立起法官庄重权威的职业形象。
4、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使法官职业成为社会上最有影响,最具吸引力的职业之一。这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根本出路。目前,从法官的职业权力来看,行政权过多干涉司法权还屡见不鲜,法官办案需要冒 着很大的风险,行政干顶、地方保护、领导意志往往令法官无所适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难以落实;从法官的职业地位看,全社会还未形成崇尚法律、尊更法官的法治氛围,任何部门、任何领导都可对法官办案发出质疑,往往案件尚未下判,责成法官汇报、请示的络绎不绝。当事人公开辱骂、殴打法官也不断见诸媒体,法官地位从何谈起;从法官的职业收入看,仅相同于一般行政公务人员,与法官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量明显不成比例。这就难怪法院系统招录人员对优秀法律人才缺乏吸引力了,他们宁愿做自由职业者律师、进外企当法律顾问或留校当老师也不愿进法院当法官。法官应该廉洁、公正,不应追求奢华、享受,但是,窘迫的生活、清贫的待遇也决不应该属于法官。实践证明,法官有了较高收入,不一定就不会产生腐败,但收入过低,心理失衡,极易导致腐败。法官具有稳定的、良好的收入更有利于保证公正廉洁。
魏都区法院 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