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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被精神病”法院判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1-04-03    作者:张冬冬律师

    电影《AB面》里有句名言:人人都是精神病。没想戏剧语言一语成谶。一方面是为数众多的精神病患者未得到有效收治,另一方面却是一些正常人被扣上了精神病的帽子、强制送进了精神病院——这就是我国精神病收治领域面临的尴尬现状。被精神病绝不应被轻描淡写,每一起被精神病的发生,都是一次精神上的矿难,这样的矿难虽不如煤矿矿难那样惨烈,可是,其中充斥的对公民表达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的粗暴践踏,同样令人心惊而齿寒。所以,我们亟须以关注煤矿矿难的态度关注精神领域的矿难

济南男子被精神病获赔5000

  正在家中休息,却被精神病院多名工作人员强行捆绑,欲送往医院,济南市市中区这名被精神病者为此将这家精神病院和自己的妻子告上法院。以精神病院和妻子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和自由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据此要求前者赔偿5万元,后者赔偿3000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生效的公民被当成精神病患者收治引发诉讼的判决。

事件:医院收钱捆人收治

  201039日,李元(化名)的妻子吕秀芳(化名)到济南一精神病院称其丈夫有精神病,并为丈夫办理了住院手续,交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4名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元家,欲将其带往医院治疗。由于李拒不前往,并极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员采取了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将其从家中强行带出,欲将其塞入出租车带往医院。在此过程中,李元极力反抗,引来部分群众围观。后吕秀芳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解开了捆绑李元的约束带。

法院:侵犯身体权自由权

  此后,李元将这家精神病院及其妻子告上法院,认为精神病院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采取任何医疗诊断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将自己送往精神病院治疗的行为,给自己心理上、精神上造成巨大创伤,请求判令精神病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也不例外。将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强行收入院治疗是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将精神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病患者强行收入院治疗的权力。因此,这家精神病院仅凭吕秀芳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采取暴力方式将人带往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身体权和自由权,是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精神病院赔偿李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强行收治不在少数

  从全国看,精神病院强行收治病人的情况应该不在少数。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说,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公检法机关有权限制人身自由。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强行收治病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从法院来讲,不能允许这种危险存在。

  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应如何收治?这位主审法官认为,我国应抓紧推动《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并成立专门机构对疑似精神病患者进行甄别、检查,这个机构应该是独立于精神病医院之外的第三方,通过立法,赋予其或者公安机关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权力。
 
主审法官详解首例生效被精神病判赔案 

  1017日,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车程,《法制日报》记者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西南部的市中区七贤派出法庭,见到了全国首例被精神病判赔案的主审法官曹强。

  准确地说,此案应该是经媒体报道出来的第一例已生效判决。我查过,目前外省也有两例类似的案件,但因为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形成生效的判决。曹强说。 

可否强行收治病人

  主审法官曹强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没有法律赋权的前提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点,同样适用于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强行收治上。 

  通过审理此案,法官把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情形分为两种:一种是精神病院的自行收治;另一种是精神病院的应申请收治。 

  而在当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所以两种情形均属违法。曹强分析说,本案中,并未确诊张华为精神病人,其妻子也不是丈夫的监护人,精神病院仅凭其妻子的申请,就采取暴力收治病人,明显侵犯了张华的人身自由权。” 

  然而,法院在判决精神病院承担责任的同时,也驳回了张华对其妻子李梅的赔偿诉讼请求。对此,法官给出的理由是,李梅作为一般自然人,因缺少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依据自己的主观认识向精神病院递交申请,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如何寻找合适切入点

  据了解,在庭审期间,精神病院方曾向法庭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如果张华确属精神病人,医院在接受申请后,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张华后又病发伤人,那精神病医院岂不有渎职之嫌? 

  在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之前,任何人在法律意义上都是一名正常人。曹强分析说,因缺少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对发病患者的强行收治,只能理解为公共安全利益遭受侵害时,院方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而且其合法性,也是在确认精神病人之后的一种事后推定。 

  而对精神病医院的紧急避险,曹强不无担心,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强行收治病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 

  他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自由权相冲突时,如何寻找合适的切入点,均衡两者间的关系,而这一问题也是造成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的主要原因之一。 
 

被精神病的最大隐患是司法程序缺失 

  1010日是第十六个世界精神卫生日。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

  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这确实是目前我国精神卫生领域存在的两大问题。但相比之下,不该收治被收治该收治不收治的问题更严重、更迫切,因为后者只是部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没得到保障,而前者则让每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都受到了威胁。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关了6年、江苏的朱金红女士被疑为谋财的母亲唐美兰强送到医院强制治疗……近年来,类似的事件接连发生,而且愈演愈烈。照此下去,每个人都随时有可能被精神病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医师的职业伦理确实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精神科的医师都能恪守职业道德,坚决不把正常人诊断为精神病人或者拒绝收治被精神病的人,那么不该收治被收治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但这未免有些一厢情愿,因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职业道德是不太牢靠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否强制收治也不是医师说了算,尤其是当行政力量介入之后,医师的道德就只能靠边儿站了。

  纵观近年发生的数起被精神病事件,不难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在强制收治之前没有进行任何的鉴定——扭送的家人或者工作人员说他患精神病他就是精神病人了,而且出院还必须是谁送谁接。院方的理由是,送治人是当然的监护人,而现行的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监护人有权决定精神病患者的一切事务。可是,在确定被送的成年人为精神病人之前,哪来的什么监护人呢?实际上,这是一种循环论证

  有一个更严重的问题被忽略了,那就是强制收治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能非经法律程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虽然强制收治理论上的目的是为了治病救人,但它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前提的。既然需要剥夺人身自由,那就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比如对疑似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若非司法鉴定也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可,而且是否强制收治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或备案——不经过司法机关这一关,强制收治都带有非法拘禁的性质。

  因此,司法程序的缺失是被精神病的最大隐患。要消除被精神病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必须在强制收治过程中坚持两个原则:一,必须经过司法性质的技术鉴定;二,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批准。 

精神病收治的法律空白何时补上 

  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发布《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一方面,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被迫接受不该接受的治疗。

  有病得不到治疗与没病而被强行治疗的情形相比,笔者更关注后一种情况。前一种情况虽属于政府在公共管理上的缺位,但多少有些客观原因,如资金不足、投入能力有限等,而后一种情况,则是主观恶意地迫害他人,把精神病收治当成一种打击迫害的工具,无论是公权力为之,还是自然人为之,危害都很大。

  把没病的人强行当作精神病治疗,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被收治的人不但失去人身自由,而且肉体和精神都要遭受深度摧残。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为上访,被乡政府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中被强行捆绑48次,电击54次。徐林东被关进精神病院4年后,他的家属才通过其他村民知道他的下落,被关6年后才出院。迫害性的精神病强制送治中,有被政府机关强送的,也有被工作单位或亲属强送的,之间涉及打击报复、图谋财产等阴谋的也不在少数。精神病收治乱象已对公民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国家的法律尊严、社会的伦理道德等,形成强大威胁,可这样的恶行为什么没有得到扼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学者认为,这种现象之所以发生,在于法律的缺位。我国法律师虽然对什么症状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对什么人可以实施送治行为,该遵循什么程序没有相应的规范。公权部门、工作单位或其他组织,有没有权力将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亲属的同意?法律现在尚没有相关规定。没有了法律的严格规定,而很多医院又唯利是图,只对付款人或送治人负责,或是唯行政命令是从,导致精神病送治乱象丛生。

  可是,这样的法律空白何时才能补上?事实表明,国际上在对精神病送治上有很多的成功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在法国,强制性住院分行政性强制住院和医疗性强制住院两种。前者针对那些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错乱者,一般由省长,紧急情况为市长、警察局长才能决定,决定需要根据接诊医院以外的一位精神病专家开出地规范的意见书,如果情况紧急,而且精神错乱者是众所周知的,可不必有医生的意见书,但在这种情况下的强制在48小时后即告失效。后者由患者的家属或是为精神病人利益而作为的人提出,医院院长根据第三人的请求作出决定。决定必须附具两份意见一致的医生证明,第一份证明必须是院外医生作出。为了避免出现不适当强制住院的情况,法国司法机构对强制住院给予了监督。各省还建立了由法官、精神病医生、知名人士和精神病人家属代表组织的成员组成的精神病住院委员会,负责审查所有住院精神病人的状况。

  有完备的经验可以参考,我们国家也有庞大的法律专家学者队伍,让人困惑的是,我们连一部规范精神病送治的法律规定都迟迟出台不了!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样的法律出不来,公众有权问个明白。虽有媒体不断呼吁,但法律补漏工作却迟迟不见进展,有关机构如此迟钝和冷漠,人们难免要问,公民权利到底被摆在了什么位置?
 


被精神病怪象还要存续多久? 
    
【圆桌议题】
  91日至5日,“2010年世界精神病学协会国际大会在京召开,包括律师、大学教授及受害者代表等共17人发出呼吁,要求消除精神病学被滥用现象。被精神病事件背后精神病收治程序及立法问题再次引发关注。 
  87日,来自法学界、医学界的多名专家在北京举行的精神病与行政强制收治立法研讨会指出,利用强制治疗等规定约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通过精神卫生立法规范精神病的强制收治程序迫在眉睫。 

  新法制报为此特邀部分与会专家对于当前精神病收治存在的问题进行解答。 

【主持人】廖世杰 

【本期嘉宾】
  张赞宁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 
  贾西津 清华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医学硕士 
  常伯阳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林东案代理律师 
  黄雪涛 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闫少校 北京回龙观医院22病区主任、中国保健协会心理保健专业委员会委员 
夏楠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但精神卫生发展相对滞后。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精神病学被滥用从而出现了孙法武案何锦荣案邹宜均案徐林东案等诸多令人匪夷所思、触目惊心的被精神病事件。 

收治 河南农民徐林东,因为替同村人打抱不平,从1997年到2003年间,不断向各级部门反映问题,200310月被当地乡政府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直到今年4月才被放出。为何越来越多的正常人被当作精神病人强行收治? 

被精神病不需走司法程序

  黄雪涛:精神病医院收治的类型中,医学保护性住院我接触最多,它主要是针对非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比如徐林东案,这一类患者住院,根本不需要走司法程序。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里列了精神病人住院的五条收治方针,我关注且遇到的案件被适用最多的就是第二条,拒绝接受治疗或者门诊治疗困难的,也就是说不愿意住院的话,可适用这条去收治。这就出现了你说自己没有精神病,恰恰证明你是一个丧失自制力的人,符合医学标准,可以把你抓进精神病院这样一个悖论。 

  张赞宁:被精神病主要有两块,一块是由于家庭纠纷,家庭成员可以把不属于精神病的家庭成员强制送到精神病院;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政府机关利用精神病惩处给政府制造麻烦的人,这个问题非常严峻。 

  在精神病这一块,什么程序、宪法法律都不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杨佳的母亲王静梅,杨佳案的第二天她就失踪了。后来才知是被送到公安部门办的精神病院去了。我认为对于精神病鉴定,这个法律应该做硬性规定。 

  贾西津:强制收治是对收治者本人意志的违反,这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在国际上,对于医学诊断的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只有在发生即时性危害行为等有限条件下,才可以符合一定程序地施行。中国尚没有立法规范强制治疗,这带来很大的伦理陷阱。 

治疗 一些被精神病事件显示,目前对于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的法学、医学界定标准非常模糊,怎么才能鉴定为真正的精神病?被强制收治后,可采取哪些途径进行法律救济? 

主要靠症状来诊断易造成误判

  黄雪涛:医学保护性住院的精神病类型没有一个很严格的规定,在我看来包括抑郁症、情感性障碍以及人格障碍,甚至到网瘾,都很容易成为医学保护性住院强制收治的对象。 

  它的收治标准,应该有一套法律标准,但很可惜的是,目前中国很多地方写在法规里头,甚至在实际操作中,都以丧失知情同意能力作为惟一标准。 

  常伯阳:在徐林东案中,我当时对院长说:我们几个能不能把你作为精神病送到医院去,他说:胡说,你怎么说我有精神病,我说:那不正是证明你就精神病嘛,按你这个标准,你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就有精神病。所以我认为单靠法律界推动不适合,还需要专业人员从专业的角度提供更科学、更严谨的东西。 

  贾西津:精神疾病是现代西医科学中惟一依靠症状学诊断的疾病,没有实验室检测可以诊断。迄今为止,尚未发现检测学指标可以确诊精神疾病,精神医学的诊断仍然是依靠症状学为主的诊断,容易造成误判。 

  闫少校:我们医生考虑问题完全不同于律师考虑问题,律师和法官考虑问题是无罪推断,但医生恰恰相反,是一个有病推断,任何人来了,到了医疗机构,我首先认为他是有病的,跟其他的任何医疗机构没有区别。 

出院 我国法律并未就精神病人强制收治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而各地医院也没有明确而统一的程序,全由精神病医生个人把握。就连出院,也不是由病愈说了算,而必须由送至人同意。 

能否出院须由送至人决定合理吗?

  常伯阳:我和徐林东的家属,要带他出院,精神病医院的院长说不行,家人不能领走,必须乡政府来。决定他能否恢复人身自由,必须是送至人,这个制度的合理性在哪里?病人能否出来到底以什么来决定?难道他送这里,他说可以出来就出来了,难道没有标准吗? 

  黄雪涛:出院问题,现在在立法上也看到这样的漏洞,医院通常是谁付款,对谁负责;谁送进来,对谁负责。一旦病人丧失了知情同意能力,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付款人自动变成他的监护人,这个过程不需要任何的程序和手续。 

  一个人进了精神病院之后,除了送至人有权决定一切之外,没有别的任何救济途径了。我自己代理的广东邹宜均因财产纠纷被精神病案中,邹宜均住院的第一天,我就找到医院说我是她的律师,我有她的授权,我能不能带她出院,医院那边说要她的送至人就是她的母亲同意。我后来希望尝试一些救济途径,但连警察也带不走人。 

  闫少校:人被送进来以后,最后确定没有病,我们建议他出院。如果送至人迟迟不来办理手续的话,我们没有权利放人。 

立法 《精神卫生法》起草已逾25年,甚至已明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精神卫生法》,至今仍未提请审议。全国性精神病强制收治立法迟滞不前,但地方性相关立法却如雨后春笋般萌芽。 


期待《精神卫生法》的出台

  黄雪涛:我们国家的精神病不是无法可依,也不是说立法缺失,主要是很多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精神病这个领域,大量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的规范都已经涉及到强制住院的规定。 

  2004年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对重症精神病工作进行了规范。以这样的形式去涉及精神病的强制治疗和强制住院的领域,已经超出了《立法法》的限制。至今共有6个省市有了自己本地的精神卫生立法,整个框架基本上类似。 

  夏楠:《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一项就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后面的条款还确定此项措施必须由法律设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因此目前我国所有依据国务院的法规、各部委的规章进行的行政强制收治,都是非法的,也可以说是违宪的。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强制收治精神病人的法律。哪怕是必要的收治,也找不到有效的法律依据。惟一有可能规定这个问题的是《精神卫生法》的出台。 

  常伯阳:关于病人的强制收治问题,立法应该有一个规则,首先征求病人自己的意见,他如果不愿意,即使家属送过去,也不应该治疗。这个人应该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治病,如果他没有危害他人,没有现实的危险性,你要尊重他的意见,这是他自己的权利。除非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送进去,送进去只是暂时的观察,如果判断确实有,须经他的监护人同意,公安机关作为辅助,这比较合理。如果没病,怎么有一个救济的渠道?我认为这也是立法应该注意的地方。 


警惕精神病名义下的合法伤害” 
  
  湖北十堰市的网友彭宝泉,由于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而家属竟被蒙在鼓里。

  早年我曾以《精神病鉴定怎成了合法伤害权》为题写过一篇短文,批判一些地方借助精神病鉴定立法上的缺陷,随意将上访人员认定为精神病人,从而对当事人进行合法伤害的做法。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第二职业中专校医江帆因反映家庭暴力,竟然因为有关领导的指示,在当地4名精神病专家的权威鉴定下,被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同样的例子还发生在其他地方,而且这种合法伤害不仅被用在公权力对私权利身上,也用在亲人之间的相互倾轧上。 

  精神病鉴定的乱象,其实是精神病鉴定立法缺位所致。虽说精神病鉴定是一个医学问题,但精神病鉴定同样是一个涉及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问题。目前的问题是,精神病的鉴定程序、收治条件、监护方式以及对精神病人权利限制或者恢复的条件等规定,还处于无序状态。所以,像彭宝泉这样可以不履行任何正当程序,即被送进精神病院,而且医生也可以非常容易地将其认定为精神病人,甚至在当事人被证明清白之身后,当初实施强制精神病鉴定的责任人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也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免于被精神病鉴定恐惧的权利。因为,精神病鉴定最为吊诡的地方在于,一旦当事人被先入为主地认定为精神病人,他任何为自己进行的辩解都是徒劳的,反倒自己辩解得越执着,合法伤害当事人的理由就越充分:看他的精神病多严重。就好比对于一个喝醉酒的人来说,当事人一再辩解自己没有喝醉酒就越会被认为是醉酒很深。这说明,对于精神病鉴定,必须设置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为我们每个人都创造一个不被精神病鉴定的自由环境。 

  可是,实践却很让人失望。早在1985年,有关部门就已着手起草《精神卫生法》,但是直到去年6月,我们才从部分精神病专家透露出来的话语中得知,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最快有望在当年出台,而且草案有望规定强制收治精神病人需要复核诊断———但是直到现在,公众也没有看见这样一个事关公民自由的法律,哪怕是征求意见稿的影子也难得一睹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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