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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要注意一年的时效
发布日期:2011-04-0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小王085月底进入上海某公司负责销售,因公司管理不规范,一直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王虽知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但碍于情面,从未提起过。转眼到了2011年,公司因故要辞退小王,小王觉得委屈,想提起仲裁追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小王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最多可请求用人单位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但该双倍工资,适用一年的时效,劳动者应在时效内提出,否则将无法获得支持。
小王于085月底进入公司,因公司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王从086月底起可主张双倍工资,但应在一年的时效内提起。现已届2011年,小王主张双倍工资显然已超过时效。又因已视为小王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王也无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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