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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调解制度与执行和解制度的异同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某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而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从诉讼调解与执行和解的内涵上看,二者是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二者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持交易秩序,减少司法成本。但他们也存在着异同点的,笔者在这里略作论述,以与同仁商榷。
一、诉讼调解与执行和解的过程中法官所起的作用不同。

诉讼调解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是在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所进行的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法官在诉讼调解的过程中可以起到主导作用。而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自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对和解过程是不参与的,任由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和义务,执行法官所做的就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并将其协议内容记成笔录,存卷归档。

二、诉讼调解与执行和解在民事程序要求上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调解基本上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及确认身份关系的等案件除外)受理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而离婚案件诉讼调解是必经的诉讼程序。而执行和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则没有要求。其原因是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的,执行法官执行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而执行和解大都改变了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也就是说,执行法官没有职权改变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而从树立生效法律权威上讲,执行法官也无法主动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其当事人和解。否则,就有破坏生效法律权威之嫌。

三、诉讼调解与执行和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诉讼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而执行和解经人民法院确认批准的,具有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效果。但执行和解协议则进一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四、诉讼调解与执行和解所适用的民事诉讼原则不同。

诉讼调解的原则即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诉讼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所谓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是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该原则是指诉讼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3、合法原则,即是诉讼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而执行和解所适用的原则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一些规定: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当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可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应当遵循一些原则规定的。1、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是法理学上一条禁止性规则,法律尽管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不是没有约束的,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原则。2、不能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将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和负担上,是令人切齿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不能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否则,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是与法相悖的,是不能获得法律支持和执行法官认同的。

五、诉讼调解与执行和解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

诉讼调解顾名思义是在案件受理后尚未审结,正在审理之中进行的。而执行和解是在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之后,案件尚未执结,正在执行中,当事人自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六、诉讼调解与执行和解适用的诉讼时效制度不同。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力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因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而进行的一种诉讼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此规定为,“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即诉讼调解是在当事人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无论调解成功与否,诉讼时效都中断。而执行和解如果当事人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可见,执行和解应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止状态。

虞城县人民法院 赵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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