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救助基金制度是山东省青岛市和广东省广州市率先推出试行的,该制度的设立的最初用意是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被伤害而得不到赔偿,地方财政出资对被害人的一种补偿救济的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宗旨是“救急不救贫”,缓解刑事被害人经济上的困难。因这种现象全国各地都存在,而后全国各地相关部门也陆续的试行该种制度,尽管该制度的设立比较符合民意,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提上立法。由于该制度的设立,能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该制度的使用逐渐扩大到所有执行案件中,笔者所在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对司法救助基金的使用略有了解,这里略作浅谈,与同仁商榷。
一、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的内涵及与司法救助的关系
所谓司法救助基金制度,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偿付能力,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且有需要提供救助的情况下,由政府提供资金,法院审核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以期通过救助的方式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生活问题,对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特困群体给予的一种救济。那么司法救助又是指那些内容呢?司法救助,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以最大限度地救济他们的生活困境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从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而此规定中的司法救济,内容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因执行案件包括所有的民事、行政案件,可见司法救助基金制度的内涵大于司法救助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内容。
近年来,在一些执行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造成执行不能,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造成法院判决成了无法兑现的白条,这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这些案件中,有很多申请执行人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本身就很贫困,特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后,面临着生存和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得不到有效救助,便会感到无助、绝望,甚至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对执行产生误解,到处投诉、上访,这不仅产生了更加尖锐的矛盾,同时也牵制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建设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司法实践证明,“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要依靠法院自身力量、提高执行的水平和效率,同时必须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解决。,实践证明,现有的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工作发展的需要,司法救助基金制度便应运而出。
二、司法救助基金发放的条件及对象
申请司法救助基金一般应采用书面的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提出。
若是刑事案件被害人需救助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伤势严重急需医疗救治且被害人本人、家庭和单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2、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失去生活来源和保障,生活极其困难,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子女失学、辍学的。4、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失去住所的。
若是一般的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救助,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不服法院的处理决定长期上访、2、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3生活特别困难、4、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
若当事人申请救助基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救助:1、刑事案件被害人对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具有较大过错责任的。2、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的。3、已从保险公司或者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救助的。4、有吸毒、赌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司法机关办案的。
三、司法救助基金发放的一般标准
由于司法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也有接受社会和个人爱心捐助),对此款应专款专用,对同一救助对象的救助基金,一般应为一千元至五千元之间,具体救助的数额应因案而定。
虞城县人民法院 赵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