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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一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局面,履行了人民群众监督审判活动职责,架起了法院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起到了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用。为了使人民陪审员能更好地发挥作用,笔者对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提出粗浅看法,供大家参考。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制度实施将近五年,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人民陪审的选任机制还不健全。根据《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举产生的,但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却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2、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受限。《决定》规定陪审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基层法院辖区内人员素质较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主要集中在政府、教育、卫生等部门,因此在选任陪审员时受到很大的限制。


3、人民陪审员代表性不够广泛。我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社会代表性存在一定的局限,人员过于集中在党政、群团、卫生等部门,具有专业和技术领域的人才少。


4、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来自其他单位,有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阅卷、调查。在案件审理中,由于陪审员法律知识掌握的参差不齐,对案情的判断大都来自生活经验,在心理上自然对法官产生一种依赖性, “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较为普遍。


5、随机选任未落实。根据《决定》规定,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参加合议庭,但实际上多数陪审员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给案件审理带来不便,大部分法院采用将陪审员根据居住区域、技术专长、作息时间等特点分配到相应的人民法庭和业务庭,也就是说陪审员参加哪个庭审理案件是相对固定的。


6、经费划拨不到位。《决定》规定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该规定将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费用压在了法院肩上,而基层法院经费非常紧张,从而无法充分保障陪审员的经济权益。


7、监督管理措施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但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往往是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一是人民陪审员有自己的职业,法院对其行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和要求;二是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单位也无法对其以陪审员身份工作进行管理,无工作单位的陪审员更无人管理。三是人大对陪审员也无法进行实质性的监督管理。


二、措施和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1、完善陪审员选任程序。在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将群众自荐、单位推荐、人大考察、选任竞争四个方面相结合,不一味追求高学历,而是全面考查陪审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品行作风、社会公德、在当时当地的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通过现场演讲、答辩等形式对人民陪审员举止、言行、心理素质进行测试,最终确定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2、放宽陪审员的任职条件,突出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基层法院选任陪审员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陪审员的学历要求,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选任一批社会阅历丰富,德高望众,善于作调解工作,热心参加公益活动的人为人民陪审员。选任这样的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可以避免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现象发生,也有利人民陪审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法律知识不断更新,仅靠一次两次的岗前集中培训明显不够,必须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不间断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培训中主要注重技能、实用性内容的传授,培训方式以观摩庭审、点评案件为主,组织陪审员开座谈会,请有经验的优秀陪审员为其他陪审员进行庭审经验的交流,为陪审员订购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办案手册等,提高审判能力和业务水平。此外,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提高陪审员在庭审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答辩状送陪审员,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人民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积极性、主动性,更好的发挥陪审作用。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转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观念,对被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登报通告,晓喻社会,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4、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10)2号《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一是明确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适用范围。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独立行使表决权。三是人民陪审员必须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认真贯彻落实该《规定》。


5、要让人民陪审员当好“四员”角色。一是当好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庭审和合议庭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包括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直至做出判决。二是当好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来自人民群众,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在司法调解中能发挥自己的优势。三是当好宣教员。人民陪审员要通过自己亲身审理的案件向周围的人民群众宣传法律,力争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四是当好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在具体参与个案审理中,可以监督审判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客观上形成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


6、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一是人民法院同人大协商制定监督管理陪审工作专项制度。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及其妨碍陪审工作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二是人民法院的考核部门要像考核法官一样对每个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完成的陪审工作进行量化、考评,将考核结果备案,作为表彰和奖励的依据。三是建立陪审员联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的联系与沟通,通过电话询问、上门征求意见、座谈等形式了解陪审员的生活、工作安排,增进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为人民陪审制落到实处而努力。


7、提高补助,调动积极性。法院要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资金,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出庭补助,让陪审员得到物质慰籍,调动其参加案件审理的积极性,真正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鄢陵县法院 吴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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