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黑诊所”非法行医引发医患纠纷的统计分析
发布日期:2011-04-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三年来,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因个体“黑诊所”非法行医引发纠纷逐年增多。2007年我院共审理该类案件3起, 2008年5起,2009年11起,2010年第一季度2起,在21起案件中,致患者死亡1人,严重残疾3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笔者认为引发该类纠纷增多的原因:一是医疗制度不完善,相关部门管理不严,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是引发“黑诊所”非法行医泛滥的主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形成了有人举报或发生了医患纠纷,甚至导致病人死亡后,有关卫生监督部门才去采取措施罚款、查封、取缔,但取缔后又开业,缺乏一套长效监督机制加以管理。二是个体“黑诊所”医疗质量不高。黑诊所大多是无医疗执业证照,手续不全,加之医疗设备陈旧,药物不齐,行医时责任心不强,方法简单,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或过于自信,容易出现误诊,引发纠纷。三是患者及家属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健全,患者维权渠道也逐步畅通。2002年9月实施的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允许患方复印病历等规定,以及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采取“举证倒置”原则,给患者及家属解决纠纷提供了畅通的途径,患者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持自身正当权益,也是此类纠纷上升的原因之一。
此类案件在处理中面临如下难题:一是取证难。患者在“黑诊所”就医,往往没有病历,手续不全,收费无标准且没有票据,在诉讼中患者举证不能,法院如何取证是个难题。二是鉴定难。要证明诊所存在过失,往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一方面作鉴定一般都由患方出费,且费用较高,有的患者承担不起或不愿承担,使鉴定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在诉讼中,是否需要鉴定,由谁鉴定,对鉴定的合法性、科学性的审查认定,均由法院自主决定。不管由谁鉴定,而鉴定结论对法院来说只是一个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还得依法审核,因此处理时难度较大,难以下判。三是调解难、下判难。纠纷发生后,双方矛盾尖锐,对立情绪大,赔偿争议差距大,难于调解,而下判后上诉率、申诉率高,社会影响大。黑诊所在非法行医中,一旦出现患者死亡、严重残疾等后果,患者身心遭受极大创伤,其家属遭受巨大精神痛苦,患者一方索赔数额较高,医方无力赔偿,干脆关门走人,或者法院的判决结果双方都难以接受。据统计,我院近三年下判的此类案件上诉率达90%以上,双方均提出上诉的占40%,一方申诉的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患方情绪激烈,行为失常,往往不惜一切代价,向对方和法院施压,甚至越级上访,以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要规范行医,完善制度。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制裁非法行医可行措施,规范行医。医疗行为目前还没有一套法律认可的诊治规范,缺乏一套能够被法律认可的评判医疗行为成文的诊治规定,应予以完善。二是要加强管理,加大对行医人员的法制教育。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处罚力度,变接受举报为主动查处,把非法行医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要加大宣传,提高患者的防范意识。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个体诊所非法行医危害性的广泛宣传,使其无立足之地,教育患者最好不去黑诊所就医,唤起民众的防范意识,以防止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新华区法院 岳奇峰